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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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6月, 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第一科,代理民、刑案件,一般民事纠纷由区
公所就地调处。 9月,设承审室,置承审员、书记员各1人。1941年4月,建立司法
处,设主任、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7月,司法处并入民政科。12月,文登(东)、
文西两县均另设司法处,但因缺少司法人员,司法处与民政科合署,司法工作仍由
民政科兼理。 1942年3月, 司法处与民政科分立。 1943年,司法处改称司法科。
1944年底, 文登(东)县司法科有科长1人,科员3人,12个区设司法助理员8人;
文西行署司法科有正、副科长各1人,区司法助理员11人。1948年3月,两县司法干
部集中训练,司法科分别并入县公安局。1949年1月,两县重设司法科。
1950年5~6月,文、昆两县先后成立人民法院。1951年11月,两院皆设问事处,
建立人民来信来访登记制度。1956年3月,两院合并为文登县人民法院。1958年8月,
公、检、法合署办公。11月,公、检、法合并,成立政法部,设4科1室,审判科行
使人民法院职责,对外仍称人民法院。1959年10月,公、检、法分署办公。1967年
2月“夺权”后,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6月,撤销“军管”,恢复县人民法院建置。
7月, 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办公室。同时,设立葛家、侯家、汪
疃和大水泊人民法院。 1980年,设 (正文第639页)山人民法庭。1981年,县人
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增设执行庭;同年,设立城关和宋村人民法庭。
1985年, (正文第639页)山人民法庭移至高村,改称高村人民法庭。1986年9月,
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升为副县级, 王树范任院长。1990年3月,丁培明继任。1987
年, 法院增设调查研究室和政工科。1988年1月,全县23处乡镇均设立人民法庭。
1990年10月,增设行政审判庭。至1990年,市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经济、行
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另有政工科、信访接待科、办公室和调查研究室,共有工作人
员57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审判员30人,其他工作人员23人;下辖23处乡
镇人民法庭,工作人员5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