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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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短县直接决讼断案。另设刑名、钱谷两席,协助刑事、民事案件审理。
县署设典史1人, 管监察和刑狱;设皂班,管行刑、拷打、处死犯人等。在讼诉形
式上有状诉和口诉两种,以状诉为主。对身份不同的当事人区别对待,禁止卑幼和
妇女控告尊长、奴婢和雇工控告主人,禁止在押犯告举他事。审理案件实行法定证
据制度,诉讼程序由知县主观决定;刑讯逼供,甚至指名画供并不罕见。
1912年(民国元年)1月,县临时军政府设审判庭,有审判员1人,司法陪审员
2人。2月,审判庭解体。次年,县公署设司法科,协助县知事管理司法事务。主要
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县知事审理。县知事有取舍证据,以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权
力。
1928年,按国民政府颁布的《县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成立文登县法院。
省高等法院委任院长兼审判官1人,负责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委任检察官1人,负
责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协助自诉。另设书记员、检查吏、承发吏等。同年,县内
区、 乡(镇)公所始附设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地方公正人士选举产生”,一般3
~5人。 凡民事纠纷逐级由乡(镇)、区调解委员会调和,调解不成者转县法院处
理。
1933年(民国22年),县法院撤销,改由县政府兼理司法。省高等法院委任司
法承审员1人, 协助县长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另设书记员、录事、检察吏、执达
员各2人, 收发员1人。1937年,县政府设司法办公室,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录
事、 执达员各2人,检察吏1人,缮状生4人。1938年,改设司法科。是年秋,县政
府迁张家产一带,司法科撤销,仍由县长兼管司法,至1941年初,县政府解体。
附一 官司店
清末至民国20年,文登县讼风甚烈,文城官司店应运而生:源盛栈、瑞兴、福
春、公合同、中和栈、新华栈、德和兴、天和栈、永泉栈、永盛等。最著名的是复
兴顺、 双茂永、育生栈和义增德等4大家。官司店包揽诉讼,上与官府通息,下跟
乡下豪绅(俗称官司客)勾结。各店雇专职写诉状的“刀笔手”,俗称“黑律师”。
状纸每张2角,润笔费2~10元不等。讼者经乡间“官司客”介绍到文城有关的官司
店。店经理请来差役胥吏,为之谋划。忤作或轻伤重报,或指使当事人伪伤讹赖等。
讼者除贿赂差人银元外, 酒饭、 鸦片任其挥霍。讼者住店,饭菜加价数倍,俗称
“卖大碗”。店主勾结差役,蒙上欺下,使讼案久拖不决,常使讼者家产荡尽。民
国17年,南京政府虽明令取缔,但县政府未认真推行。至民国21年官司店才被勒令
停止。
附二 “南五北七”案
1929年,军阀刘珍年在胶东各县设官产处,将荒山、河夼、海滩等公地丈量定
等,强迫农民购领。翌年夏,牟平县县长田育璋与今文登县境南部沿海地区的富农
豪绅勾结,强行将安东山至浪暖口一带荒滩的南部划给孙家寨、万家寨及南、北稻
地湾和许家五村(简称南五村) , 北部划给波罗岛及东西里岛、垒子、垒子北 
(正文第623页)、裴家岛、南夼七村(简称“北七村”)。
1930年秋,南五村与北七村,因荒滩纠纷,在个别人的煽动下,发生大规模械
斗。械斗中,南五村死亡14人,伤数人,北七村无一伤亡。南五村筹款千余元,贿
赂牟平县县长田玉育璋,控告北七村。田育璋派兵到北七村抓人时,凶手早已逃跑,
3次搜捕共捉走北7村无辜村民23人。后,北七村筹款两千余元贿赂田育璋。田受贿
两方,左右为难,被捕人员久押未判。
1932年9月,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视察胶东,路过牟平时,南五村代
表拦路喊冤。次日,韩复榘令其部属从牟平县监狱提出北七村被关押的23人,用一
命抵两命的办法写下7个“死”字签,将抽得“死”字的7人处死,其他16人无罪释
放。拖压两年之久的“南五北七”案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