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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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抵押
清末至民国24年,境内大小当铺和部分商号经营高利抵押业。抵押品有“不动
质”、“动质”甚至“人质”。当铺对典当物品,按5~8成折价,扣除利息后付款。
月息4~5分。当期已满不赎者,即作“死当”处理,当铺将典当物品自行拍卖。有
的典当人“当期”将近,不得不将“当票”廉价转卖。商号高利放款,常立“割边
约”,即借债人跟放贷人立下分左右两边的契约,一边是借约,另一边是“卖契”
(抵押品折价契约)。借款到期不还,即割去“借约”,只存“卖契”,抵押品为
放贷者所有。汪疃镇白鹿屯王某,于1926年以万元银票为资本,开设商号。用“割
边约”放高利贷,不过6年,置良田千亩。
高利借款
清末至民国29年, 境内“代办处”、商号放高利贷,一般月息3分,最高4分5
厘。民国20年,全境兼放高利贷的商号64家,在市集上设“银钱桌子”“写山帐”
的200多家。 常见的形式为大头一:贷100元,先扣10元,记帐100元,月利3分,3
个月为一期,期满本利滚算,21个月滚利92.9元,俗称“驴打滚”。另有“预扣利”
的名目, 贷100元,预扣6元,“息单”上记106元,表面上月息1分,3个月一期,
实际比月利3分还多1角8分。 民国18年,远庄(今属初村镇)农民大潘大虎,借刘
永庆500吊钱, 因利滚利,无力偿还,被刘毒打,仅有的2亩地和4间房也被押去。
潘走投无路,跳井自杀。
高利借粮
清末民初,常闹春荒,贫苦农民春借一斗谷,夏还一斗麦。夏季还不清,秋还
谷一斗半或2斗。按价值和时间计算,月息10分左右;如按季节差价计算,月息仅3
分多。因欠粮到期还不上者,利滚利,就只得押房押地,甚至让儿女顶债,充当奴
婢。境内大地方勾结官府,借荒年放粮,扩大家业者,并不罕见。望海隋家倪永岱,
典妻卖女还债,身死异乡,是贫苦农民受高利贷盘剥的一例。
1941年6月, 文登县抗日民主政府推行“二五减租,对半减息”,从此,高利
贷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