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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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现
金管理的规定》 。境内同年8月份起,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均实行
这一现金管理规定。凡超过现金使用规定范围的一切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办理转
帐结算。对受管单位的库存现金,逐一核实限额,建立并实施现金支付审查制度,
对支付事项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现金使用,只限于发放工资、农副产品收购及
其他零星开支。使用前,编报现金收支计划,经财经委员会批准,汇交银行执行。
随着国营、合作经济的日益发展,1955年3月,执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
取消入库暂付汇差办法,加强现金管理。“二五”时期,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公
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社和农业社。对所有现金管理单位核定现金库存限额,规定30
元为结算起点,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在起点以上使用转帐结算,杜绝大量不合理
的现金支付。“文化大革命”中,现金管理制度废除,银行监督不灵。1977年11月
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银行恢复健全了现金管理制度,
并将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1981年,城乡实行生产责任制,经济迅速发展,
货币投放增加,现金比例扩大。银行遵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
制货币发行的决定》 ,对全县156个现金管理单位加强管理,实行“大额现金支付
专人批,小额现金支付柜台审”制度。1988年10月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采取转帐方式结算,减少使用现金。每年不定期抽查1~2次。
1990年全市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单位1400个,核定库存现金总额70万元,单位库存现
金限额最多者为14200元,最少者200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这些限额明显
偏低。 同年第一季度检查18个现金限额单位,实际库存现金81178元,比规定限额
高70873元;现金坐支现象普遍,总额113.5万元;顶库白条113张,总额63085元,
占实际库存额的77.7%,其中用于出差的白条占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