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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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税 雍正以前袭明制。雍正八年后,盐课摊入地亩,每年官为领票,随
地丁征完。时,全县摊入地丁盐税银276两6钱4分3厘,另有灶户余票银17两7钱2分,
由灶户完纳。 有盐锅51面,每面秋兑余票4000文,共兑20400文。光绪二十七年,
为筹拨“庚子赔款” ,除照征正课外,按原额每票加征一两,文登共计加征800余
两。
民国盐税 民国初年,盐税沿清制,随地丁征收。1914年改定税率,应征盐税,
照额领票, 每担(司马担计127斤,下同)征税0.7元,外征票税0.6元。1915年,
票税减为0.4元。 1918年,停收东岸摊入地丁的盐课,筹备就场纳税,食盐每担课
税3元,其余杂税豁免。1919年3月,山东省盐运署规定自5月1日起,食盐每担征税
0.4元, 渔场0.2元。涨 (正文第412页)(今属荣成市)盐民张小五到慈家等地
发动抗税, 群情激愤,慈家滩盐警逃跑,就场征税未能实行。1921年9月,盐警与
陆军一齐出动,县内各验放处开始就场计量征收盐税。1923年起,盐税逐年增加。
至1936年7月,食盐税每担增至2.7元,其中正税1.2元,附加偿外债0.3元,军用加
价1元,建坨费0.2元。1937年,每担加征建设事业专款1元。
民主政府盐税 1940年6月, 县抗日民主政府为支援抗日战争,最初在南海岸
利用旧盐场职员对行政区内的盐场征收盐税,税率沿用旧制。至12月,文登县征收
盐税73348元。1941年,于南海岸建立盐税征收分处,设7处盐税稽征所。同年3月,
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颁布《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统一全省抗日根据地的盐税
政策。 盐税不分渔盐食盐,不分出口或地销,每50公斤一律征收0.6元(敌占区食
盐每50公斤征正税4.1元,附加2.5元)盐票按量规定:25~25000公斤共6种,为三
联式,由东海专署统一石印发行。是年1~6月,全县共征盐税36万元。1942年,盐
税几经调整, 最后每50公斤定为3元。1943年,实行盐专卖制,于交易环节征税,
税率不分渔盐、食盐,每50公斤征税2元。1944年春,文登、文西产盐区始设盐站,
专司盐税征收,税率每50公斤5元(北海币,下同)。
1945年后,文登、昆嵛两县继续推行盐专卖制,轻税倾销,在主要盐场设立盐
务所, 盐站,增加税收。1946年2月,每50公斤盐征税15元(北海币,下同),专
卖手续5元。 6月份又调为每50公斤30元。10月9日,胶东区工商管理局发布《调整
盐税命令》,规定每50公斤征税100元。1947年调升为500元。1948年底,山东省成
立盐务局,盐税独立。此后,由于物价飞涨,盐税随粮价核定,故盐税提高幅度很
大。1948年6月以前,每50公斤征税500元,7月1日始征1500元,至11月,增至6250
元。1949年1月,达到250元(旧人民币,下同),折北海币25000元。同年7月,胶
东行署发布《调整盐税税率的指示》 , 规定内销食盐为每50公斤征1000元,渔盐
500元,外销盐300元。11月,省盐务局通令:内销食盐每50公斤征税6500元,渔盐
按内销食盐税减半征收,外销盐每50公斤征5000元。
1946~1949年, 文登县(不包括昆嵛县少量盐税)共征收食盐、渔盐税478.5
亿元(折旧人民币),为支援解放战争做出了贡献。
新中国盐税 建国后,盐税从量定额征收,由盐务部门征管。1950年,盐税据
粮价核定, 税率较1949年有增无减。1950年1月,每50公斤食盐税7.5万元,2月份
增至19.1万元。到4月份盐税开始下降,50公斤食盐征额为13.5万元,至6月份基本
控制在7万元左右。1956年12月,每50公斤食盐税额提高到8.6元(新人民币,下同),
农牧用盐每吨征税68.8元, 渔盐每吨48元。1951~1955年,文登县盐税收入410.6
万元,平均每年82.12万元。昆嵛县盐田很少,税额不详。
自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由县税务部门征收,委托各盐所代收。税务局按盐税
总额提1.5~3%手续费给盐务部门。 1959年, 调整盐税, 每50公斤食盐税额降至
7.95元,渔盐2.1元。1960年9月,调整农牧业用盐税,每吨征55.8元。1973年税制
改革时,将盐税列入工商税的一个税目(实际盐税仍独立按原办法征收,并未进入
工商税)。1980年10月,50公斤食盐税额由7.95元减至7.35元,渔盐未变。1984年
税制改革, 盐税成为独立税种。1955年8月~1984年4月,酸碱、陶瓷、制革等8类
工业用盐免税。1984年5月以后,改为制酸碱用盐和制革工业用盐,按税额的10%征
收, 肥皂工业用盐减征50%,其它工业用盐一律按全额征税。食盐税额,精制盐、
洗粉盐,每吨征税130元(省定为154元),粉碎洗涤盐每吨征140元(省定为154元)。
农牧用盐每吨征55.8元, 渔业用盐每吨征29元。1986年7月,省内销售食盐,每吨
减征12元。10月规定,原盐每吨减征18元,洗粉盐每吨减征16元,精制盐每吨减征
21元,洗粉精盐每吨减征18元。12月25日,农业和渔业用盐不再减税,牧业用盐仍
按原规定减税。盐民食盐历来免税。1946~1953年,盐民及其亲属每人每年给免税
盐7.5公斤。1954年提为8公斤。1958~1961年取消盐民免税盐规定。1962年恢复免
税,标准为7公斤。至1990年基本未变(历年盐税额见表10~1)。
1969年以前,盐税收入占财政收入10%左右,1970~1985年,比重很小,仅为4
%以下。1986年起,盐税全部划归地级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