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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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实行中央集权制,统收统支,县署设库房,掌管财政。
民国初年,县财政收支由省统管。民国12年(1923年),将田赋、契税、捐费
作为地方财政税源。民国16年(1927年),确定地方收入项目为田赋、契税、牙税、
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捐、房捐、地方财产收入、地方营业收入、地方行
政收入及其它属于地方性质的收入等12项,地方支出为党务费、立法费、行政费、
公案费、司法费、教育费、财务费等13项。民国17年(1928年),县设立财政局,
始实行财政收支预算制度,分县、省两款。所有税款收入,均汇解省金库,经费支
出按预算执行,不足报省财政厅补助。民国23年(1934年),确定县财政收支标准。
民国26年(1937年),按《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规定,田赋收入,省提取15
~45%,其余归县。
1940年6月, 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才有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财政体制。时,
适应形势需要,实行统收统支的战时供给制。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每月按标准据实
报领。1942年后,县级财政收入有田赋附加、公产、契税、牲畜屠宰税等项。1949
年,农业税收入由留县20%降到16%。
新中国成立后,财政体制多变。1950~1952年,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
由中央下拨。 县级收入只有公粮附加和少量地方税附加。公粮附加一律按15%的比
率由征收机关代征, 按入仓总额提取13%,拨给地方粮库。自1953年起,文、昆两
县建立总预算,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的体制。1954年,财权下放,预算归
口管理。支出包干使用,收入划税分成,固定比例。省将县各项税收类划分为调剂
收入、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及固定收入3种。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两种,
中央分76%, 地方分24%。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3种;
前两种, 中央和省分60%与40%,农业税,中央分65%,省分10%,县分25%。县固定
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
企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5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实
际只实行1年),固定收入全归县,分成收入中的农业税县分78%,调剂收入中的工
商统一税县留47%,所得税县留45%,多收多支,少收少支。1959年将工商税、农业
税、地方事业收入及其它收入全部列入县预算,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
政管理体制。1960~1963年,财权集中,县基本建设投资、国家支援人民公社投资
及救济等款项改由省专案拨款,同时,降低县的分成比例。1965年,县仍实行“总
额分成” 的体制, 烟台专署把文登县的分成比例调整为47%。1967年又调为70%。
1971年,实行“以收定支,保证上交,超额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文
登县超收分成比例为50%。1972年分成比例为40%。1974~1975年,实行“收支按固
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管理办法。地区分给文登县
的留成数为13万元。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的财政体制。 文登县超收分成比例为20%。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
管理办法。文登县的分成比例为20%,一定3年不变(实际并未执行3年)。1979年,
改为超收分成40%。 1980~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县级收
入包括固定收入、工商所得税、其它工商税、税款滞纳金、补税没罚收入、农业税,
其它收入和县企业上划中央后的地方分成20%部分, 包干基数是以1979年的收支数
为基数。1982年,改为“总额分成”的体制,以1980年财政体制为依据,加上工商
税收入定为收入基数, 支出按1980年的基数范围不变,分成比例低于43.4%的,按
实际计算的比例分成。1983年,文登县分成比例为43.2%,1984年调为42.9%。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但为适应经济体制
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1985~1986年,实际仍实行“总额分成”体制。1986
年由于烟草企业上划中央,省将文登县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45.5%,上解为54.5%,
定额补助由62万元,调整为42.2万元;同年,盐税划归市(地)级财政。1987年成
立地级威海市后,省财政厅对文登县实行财政单列。在原“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分级包干” 体制的基础上,将定额补助42.2万元纳入基数,总额分成由45.5%调整
为47%。 在此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办法,即分成收入比上年增
长8%以内,再分23%,增长8%以上部分再分43%。1988年省财政厅调整包干基数,将
城乡工商业户营业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此项文登至1990年未开征)、个人收
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
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此项文登至1990年未开征)、契税,
共13种小税划给地方作为固定收入抵顶支出,增长部分留给县财政。调整后,文登
市分成比例下调为46%,增长分成比例也随之下调1%。这种体制至1990年未变。
附 伪县公署财政
日伪统治时期,伪县公署设财政科和征收处,财政科长兼征收处主任。田赋、
屠宰税、牲畜税、油税、契税,伪县署除提留征解费外,全部解伪省财政厅。营业
税、统税由征收处征收,直解上级局,田赋附捐、杂税附捐属县财政,由伪财政科
每年编报地方预算, 报伪财政厅批准后征收。由于日伪仅能控制文城附近5公里内
的地盘和汪疃等据点附近村庄,正税和附捐、杂税等实征数量很少,常凭藉武力深
入根据地抢粮、抢物,“抓粮户”,维持其财政开支。1938~1944年,日伪军共抢
去文昆两县人民粮食279万公斤, 酒18800公斤, 钱2.3亿元(北海币) ,大牲畜
45891头, 猪羊6880只,鸡鸭95129只,衣被349万件,黄金4984两,银1974公斤,
铜铁22.5万公斤。
1940年伪县公署报伪登州道地方杂税收入仅牲畜税10元。 同年5~10月,田赋
收入27245元,契税281元,契纸价2元;田赋附加16086元,杂捐款产2463元。1942
年上半年伪县公署收牲畜税525元, 屠宰税775元,合计1300元;收田赋附捐10613
元, 田赋临时附捐122045元,公产收入1232元,学田收入1587元,其他收入29594
元,省交付金5645元,合计170715元,其余几年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