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
盐业生产,历代都由政府统一管理。非经政府许可不得采制。西汉时,境内的
昌阳县城设盐官,是全国34个设盐官的县份之一。元代至清道光十二年,属登宁场
管辖。此后,归西由场管辖。民国初,政令不通,境内盐政无人管理。1917~1938
年,属石岛场。
1943~1948年,境内盐政先后属牟海工商局及乳山工商局、石岛工商局和威海
工商局分管。1949年,石岛与威宁两个盐务分局合并,为威石盐务局,文、昆两县
盐场为其属。1958年始建县盐务局,属山东省和专区(市)轻工系统管辖至今。
制盐许可证
1917~1938年,国民政府颁发制盐许可证,无证者不能开滩晒盐。1950年11月
2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执行大盐田收归国有的决定》,同时财政部颁发《全国盐
场管理规则》规定:盐田及荒滩全归国有,凡未经申请领得许可证者,禁止晒盐。
1952年春, 山东省盐务局颁发制盐许可证,文登县只保留慈家滩,共有471户盐民
领到制盐许可证。1964年12月,按山东省轻工业厅颁发“制盐许可证”的通知,文登
县领到“制盐许可证”的集体所有制单位33个。 1990年3月,国务院发布《盐业管理
条例》,对资源开发、盐场保护、盐业生产运销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凡办盐场者
均需省轻工厅批准,发给制盐许可证。
用盐管理
农牧业用盐 包括选种用盐和饲养大牲畜用盐二种。1956年开始实行减税供应。
1960年9月税额由原来每吨68.80元调整为每吨55.80元。
工业用盐 1958年,县内工业用盐免税供应范围为酸碱、冶金、油脂、制革、
染料、 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业。1984年5月,工业用盐恢复征税。其中酸
碱、制革工业用盐、减征税额百分之十,肥皂工业用盐,减征税额百分之五十,其
他工业用盐全额征收。
渔业用盐 水产品保鲜、 加工、腌制用盐,1957年5月,每吨税额42元。1960
年9月,调为29元。
平衡储备盐 1960年9月,文登县首次完成1万吨储备盐的公收任务。1975年在
高岛盐场收购平衡储备盐3万吨。
盐业职工免税食盐 在盐区以内从事盐业生产的工人、干部、盐民及其家属,
从1954年起, 按省盐务局规定发给免税食盐,每人每年8公斤,分春秋两次发给。
1958年停发。1962年7月恢复,每人每年7公斤,至1990年未变。
第一节 盐政
隶属
盐业生产,历代都由政府统一管理。非经政府许可不得采制。西汉时,境内的
昌阳县城设盐官,是全国34个设盐官的县份之一。元代至清道光十二年,属登宁场
管辖。此后,归西由场管辖。民国初,政令不通,境内盐政无人管理。1917~1938
年,属石岛场。
1943~1948年,境内盐政先后属牟海工商局及乳山工商局、石岛工商局和威海
工商局分管。1949年,石岛与威宁两个盐务分局合并,为威石盐务局,文、昆两县
盐场为其属。1958年始建县盐务局,属山东省和专区(市)轻工系统管辖至今。
制盐许可证
1917~1938年,国民政府颁发制盐许可证,无证者不能开滩晒盐。1950年11月
2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执行大盐田收归国有的决定》,同时财政部颁发《全国盐
场管理规则》规定:盐田及荒滩全归国有,凡未经申请领得许可证者,禁止晒盐。
1952年春, 山东省盐务局颁发制盐许可证,文登县只保留慈家滩,共有471户盐民
领到制盐许可证。1964年12月,按山东省轻工业厅颁发“制盐许可证”的通知,文登
县领到“制盐许可证”的集体所有制单位33个。 1990年3月,国务院发布《盐业管理
条例》,对资源开发、盐场保护、盐业生产运销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凡办盐场者
均需省轻工厅批准,发给制盐许可证。
用盐管理
农牧业用盐 包括选种用盐和饲养大牲畜用盐二种。1956年开始实行减税供应。
1960年9月税额由原来每吨68.80元调整为每吨55.80元。
工业用盐 1958年,县内工业用盐免税供应范围为酸碱、冶金、油脂、制革、
染料、 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业。1984年5月,工业用盐恢复征税。其中酸
碱、制革工业用盐、减征税额百分之十,肥皂工业用盐,减征税额百分之五十,其
他工业用盐全额征收。
渔业用盐 水产品保鲜、 加工、腌制用盐,1957年5月,每吨税额42元。1960
年9月,调为29元。
平衡储备盐 1960年9月,文登县首次完成1万吨储备盐的公收任务。1975年在
高岛盐场收购平衡储备盐3万吨。
盐业职工免税食盐 在盐区以内从事盐业生产的工人、干部、盐民及其家属,
从1954年起, 按省盐务局规定发给免税食盐,每人每年8公斤,分春秋两次发给。
1958年停发。1962年7月恢复,每人每年7公斤,至1990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