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产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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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内渔业生产以个体合伙经营为主。土地改革运动以
前,船主聘雇艄手,以船为单位出海作业。人数及分红办法,随渔网种类及船只大
小而不同。 裤裆网,一般每组两只船,4个人,按5.5个股分红,船网主得1.5股,
渔民各得1股。挂网,每只船渔民5~8人,若网具是渔民个人的,各自打的鱼倒进自
己的鱼包,俗称“各倒包”;若网具也是船主的,所得三七开,船主得七。
土地改革以后,渔民获得生产资料,以“打通舱”为主,劳力、船具各半分红。
这种生产经营形式不稳定。1945年,以长会口村渔民姜铭松为主的“通舱组”,始抽
20%的公积金购置渔具为集体所有;其余80%的收入按网分红。1953年,两县始有初
级渔业合作社,劳力、渔具都分红。1954年始有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工具入社,
按劳计酬。 1956年3月,文、昆两县合并后,全县共有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31处,
渔民2990户, 占渔户总数的92.8%;其中纯渔业社13处,渔户1335户。初级渔业生
产合作社4处, 199户,均为渔农结合社,占渔户总数的6.2%。渔业互助组2个,渔
民34户,占渔户总数的1%。1956年底,渔民全部加入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有纯渔
业生产合作社11处,渔农结合社21处。年内,虽然各渔业生产合作社都实行“定工、
定产、定损耗”的管理制度,但因合作社的规模和体制多变,未落实多劳多得原则,
仅前岛等4处渔业社增产, 其余21处渔业社减产,1899户渔民收入比1955年减少,
占全县渔户总数的69.5%。 1957年,渔业生产合作社以纯值定工定酬,超额奖励,
提高渔民的生产积极性。 全县11处纯渔业生产合作社年纯收入52.86万元,比上年
增长1.28倍。1958年,全县人民公社化,原渔业社改为人民公社领导下的渔业生产
大队。 全县有渔业的人民公社6处,共有纯渔业队11个,渔农结合队81个,全部实
行大队统一核算。时,“浮夸风”盛行,渔业生产指标一提再提,作业单位和渔民无
法完成包产任务,渔业包工定额责任制失去作用,在分配上搞“一平二调”,人均所
得比1957年减少44%, 严重损伤渔民的积极性。1962年,渔业体制下放,原来11处
纯渔业队和3处海带养殖队改为小队核算分配, 纯渔业队全部实行包产到船,63处
渔农结合队分解为167个生产分配单位。 年内, 纯渔业队人均收入比1961年增长
19.1%。1965年渔业队普遍恢复大队统一核算。至1978年全县有社办捕捞队2个,社
办养殖场10个,社队联营养殖场2个,纯渔业队6个,渔农结合队66个,其中大队核
算的61个,占92.4%。社办渔业单位经济效益很低,工日徘徊在1元左右,部分社营
养殖场连年亏损。1958~1978年专业队渔民人均所得一直未达到1957年水平。
1979年,渔业开始实行不同形式的责任制。1983年,纯渔业队实行生产承包制,
船网等生产资料承包给作业单位(作业组或生产船)或个人,承包者向集体交足提
留后,收入归自己。渔农结合队实行两种形式:一是船网等工具仍归大队所有,承
包给个人;一是船网作价下放给个人,大队只提取积累。67个渔业生产队中,原渔
业队所有的船网等主要生产工具折价归全体船员所有,以单船或对船为单位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的生产单位61个,占渔业生产队总数的91.0%。渔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后,
县乡两级放松领导,必要的统一指挥也取消了。渔民“各出各的海,各打各的渔”;
积累比例仅占纯收入10%左右, 每对185马力渔船,每年只交提留4万元,余下的全
部分光, 人均收入2万元左右。渔民每年出海作业由以前每天280天,降到180天。
至1989年, 比东邻荣成市水产品总产值少5.5亿元。这种情况引起市委、市政府的
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查,提出改进意见。1988年,各渔队相继改为公司。
1989年开始实行“计划承包制”, 调整分配比例,加强统一领导,积累占纯收入50%
以上。1990年,共有专业捕捞公司11个,国营和集体养殖企业27家,其中海水养殖
26家、淡水养殖企业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