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林木权属 资料库:文登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文登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1/article/19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1/article/19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6年以前,林木权与林地权一致。绝大部分私有,少量为寺庙和国有。农业 合作化以后,林地归集体所有,成片的林木作价入社,茔地、菜园和房前屋后生长 的零星树木及偏远的小片山林仍归私人所有, 称“自留树”、“自留山”。1958年,“ 自留山”、 “自留树”收归集体,挫伤农民植树护树的积极性。1961年,根据中共中 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纠正“左”的偏向,将“ 自留树”退还社员,同时,重新划分“自留山”9637亩,占山林总面积的2.38%。1964 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完成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1981年10月至1982年底, 完成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任务, 全县确权的国营林木2.21万亩、集体林木65.09万 亩、“自留山”7.15万亩以及个人所有的“四旁”树木,共发放林木确权证1628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