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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务人员配备及作用发挥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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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法务人员配备及作用发挥情况的调研报告
宋崴 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守法经营、科学管理、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全面落实上级“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政法工作就服务保障到哪里”的工作要求,结合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活动,环翠区司法局对辖区企业法务人员配备及作用发挥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调研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研企业146家,涉及从业人员5万余人。其中,工业企业93家,占63.7%;商业企业14家,占9.6%;金融保险企业23家,占15.8%;服务业企业10家,占6.8%;其他企业6家,占4.1%。参与调研的146家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79家,占54.1%;中小企业和其他企业67家,占45.9%。调研结果显示,环翠区企业法务工作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在重视程度上,相对中小企业而言,大企业更加重视法务工作,且企业规模越大重视程度越高。比如,威高集团有限公司、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宇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大企业,均设立法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投资合作等事宜,同时聘请社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与法务人员共同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规范化建设上,相对制造业而言,金融保险业、零售连锁业企业法务工作更加规范。比如,工行、建行、人保、财保等金融保险机构,以及国美、苏宁、家家悦等零售连锁业企业,基本都由总部或集团公司统一制定规章制度,统一提供规范化合同样本,统一安排法务人员解决诉讼纠纷。三是在工作侧重点上,不同规模的企业法务工作侧重点不同。不论是威高、三角,还是国美、家家悦,或是金融保险机构,但凡大型企业都普遍重视制度建设,通过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施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而中小企业则更加偏重于纠纷发生后对具体事件的应对和解决,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意识相对薄弱。四是在诉讼纠纷上,国内诉讼纠纷多于国外诉讼纠纷。146家调查企业中,102家发生过国内诉讼纠纷,占69.9%,主要集中在货物买卖、人事劳资、知识产权、小额担保等方面;48家企业有涉外业务,23家企业产生过诉讼纠纷,占47.9%。由于涉外业务大多集中在货物进出口方面,单就合同履行而言,涉外业务法律风险小于国内业务。 二、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除少部分规模性企业外,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思想观念落后,对法务工作和法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特殊作用缺乏充分认识。146家接受调查的企业中,22家有独立的法务部门和专职法务人员,占15.1%;24家有兼职法务人员,占16.4%;69家聘请法律顾问(含以上46家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的企业),占47.3%;其余77家既无内部法务人员,也未聘请法律顾问,签订合同靠经验,回收货款凭侥幸,甚至有的企业处理纠纷靠“私了”、凭关系,生产经营的法律风险指数较高。 二是企业法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质量有待提升。配备专职法务人员的22家企业中,法务人员最少1人,最多4人;配备兼职法务人员的24家企业中,法务人员多为1~2人,且大多兼任人事或行政工作;86名专兼职法务人员中,仅28人拥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占32.6%,法务人员数量和专业素养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严重不匹配。比如,某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10多家,年审查各类合同1000多份,而法务人员仅有3名。 三是法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有限。法务人员参与企业管理的层次较低,普遍缺乏成就感。146家调查企业中,仅17家企业的法务人员进入管理层,参与企业投资经营等重要决策,其余仅限于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合同审查、职工法律培训等事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出的法律建议如果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冲突,往往不被采纳。此外,与企业内部财务、人力资源等岗位相比,法务工作在地位、薪酬、作用发挥上没有优势;与同资历社会律师相比,企业法务人员收入差别很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法务人才流失。 三、对策建议 一是唤醒企业对法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这一观点得到企业普遍认可。但是,由于法务部门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导致部分企业出现口头重视,实际不重视的情况。当前,企业经营管理面临决策违规、经营违法、民事违约等多重风险,是否遵规守法,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存亡。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企业依法治企、合法经营的教育引导,逐步提高企业对法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引导企业加快建立法务人才队伍。企业法律顾问虽然也能解决部分法律问题,但大多充当“消防员”角色,只是对争议纠纷进行“事后干预”,而企业法务人员因熟悉企业情况,能够将法律工作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结合企业特点及部门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法律风险预测和防范,在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具有社会律师不可比拟和替代的优势。建议引导企业加快建立法务人才队伍,着力在培养、使用法务人才上下功夫,在工资待遇、发展机会上给予法务人才更多倾斜和关注,在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冲突时,给予法务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建立优秀法务人才引进机制。大型现代企业集团普遍拥有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首席法务官(CLO)“三驾马车”,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CLO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素质企业法务人才兼具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能力,培养周期长、成本高,单靠企业力量引进或培养难度较大。建议相关部门将优秀法务人才纳入“招才引智”范围,给予与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让人才愿意来、留得住、能出彩。 四是搭建企业法务人员交流学习平台。受各种因素影响,企业法务人员培训学习机会较少,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的46家企业中,仅11家组织外出培训学习,且都是两三年一次。同时,法务人员之间缺少沟通交流平台,导致其业务技能的提升远远跟不上法律知识更新速度和企业发展需求。建议组建企业法务人员行业协会,通过举办讲座、论坛、培训等方式,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五是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优势作用。企业法律顾问由社会律师担任,具有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数量多等优势。在当前企业法务人才短缺、“远水解不了近渴”的情况下,建议运用政府和市场“两只手”,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积极参与企业法务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论坛等方式,让法律顾问更多了解熟悉企业业务,与企业法务人员在职业特长、行业分工上形成互补,更好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19年1月21日,获2018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