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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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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环翠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威环政发〔2017〕2号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区政府和各镇街)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管辖区域内区政府和各镇(街道)以及区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类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实行部门、镇(街道)、村(居)三级“网格化、实名制”安全监管模式。 分类监管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本规定确立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实行“定向式”安全监管。 分级监管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部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等,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类型,按中型和规模以上、小型、微型和个体工商户3种类型确定监管层级,实行“定级式”安全监管。 网格化、实名制监管即将本辖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若干安全监管责任区,逐一明确监管人员和监管职责,实行“定格、定人、定责”全覆盖安全监管。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区政府和各镇街、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和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和各镇街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五)督促检查下级政府(或者村委会、居委会,下同)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六)根据本级政府安排,向下级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七)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相应规格,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村(居)委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协管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协管员,并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安全生产协管员应当定期在本村(居)委会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书面报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七)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确立的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要求,明确部门、镇(街道)、村(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 (一)本辖区中央企业三级及以上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及以上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执行。 (二)本辖区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市管企业二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时行业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 (三)本辖区中型和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村(居)应协助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和区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其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三)、(四)项明确由区有关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承担行业管理责任。 国家、省、市、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二)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区总工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三)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区里口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景区范围内由管委会投资设立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监督由管委会投资建设的旅游设施工程的安全施工;(三)做好景区内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景区内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负责由管委会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和管委会组织开展的相关赛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二)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三)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监督、指导和督促电力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问题;(五)负责煤炭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六)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七)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四)将安全生产课程纳入职业教育内容;(五)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六)负责校舍危房改造工作;(七)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社会养老、社会福利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及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二)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二)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协助主管部门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三)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四)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五)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园林绿化、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五)承担全区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处理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难题;(六)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七)负责建设机械、建筑制品行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对上协调职责范围内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四)依法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水利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三)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对河道采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四)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二)负责农药(含鼠药)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林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区海洋与渔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和违法违规行为;(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三)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四)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商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单位及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体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统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二)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第三十四条 区旅游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对旅行社及职责范围内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大旅游节会活动的安全管理;(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四)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文印服务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区广播电视台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三)组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城乡综合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户外广告、门头招牌设置和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二)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燃放、销售“孔明灯”行为,严厉打击、取缔城区移动烟花爆竹经销点。 第三十八条 区畜牧兽医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诊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清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二)组织开展环卫车辆机械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安全检查活动。 第四十条 区服务业发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三)对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负责供销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烟花爆竹、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金融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第四十二条 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依法对市区城市道路、道路照明、城区防汛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施工车辆机械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安全检查活动。 第四十三条 区园林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依法对区属公园、道路绿化、街头小游园等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园林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施工车辆机械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安全检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四)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督查督办等工作;(三)依法实施和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餐饮行业许可资质认定、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十六条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安全监督管理;(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流向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批或备案;(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民用爆破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四)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实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大型焰火晚会许可和烟花爆竹燃放队伍、器材、燃放品种审查,以及燃放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舞台搭建、设施设备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七)负责保安服务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八)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环翠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环境监督管理;(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四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环翠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勘查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市规划局环翠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三)依法受理和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四)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综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二)编制、修订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三)综合协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四)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处置、监督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组织对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四)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五)协调交警等有关部门对各类停车场进行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威海宾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油品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11号)要求,落实油品(成品油和燃料油)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能予以明确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属地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和各镇街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辖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区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六十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六十一条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应当向区政府做出检查。 第六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一般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六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