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政发〔2016〕9号 2016年4月26日)
为充分调动全区非专业招商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区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指首次提供信息、首次推介客商,直接参与项目引进,对项目落户环翠区起关键性作用并促进投资成功的引荐人,包括区直非专业招商部门和社会引荐人。
2.对单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部门或引荐人。
3.引进项目对镇(街)、区直部门不重复计算。
二、奖励标准
1.本办法所指项目,指当年引进在我区投资纳税的区外投资项目、当年到账外资的项目及上年注册当年新开工的内资项目。引进项目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财税贡献率高的项目为主。
2.引进的内、外资项目必须达到《威海市环翠区2016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认定标准。
三、奖励内容
(一)非专业招商部门
1.对符合标准的项目
(1)外资每到账50万美元、内资实物工作量每达到100万元或区级地方税收每达到5万元,奖励5000元招商经费,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对其他达到认定标准的项目(不以实物工作量或区级地方税收来认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2.鼓励引进有实物工作量的重大项目:
(1)对当年引进到账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或当年实物工作量3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个项目额外奖励10万元招商经费;
(2)新引进重大项目属于世界500 强企业,每个项目额外奖励10万元招商经费。
(二)社会引荐人
1.外资项目
(1)对于当年引进符合标准的单体项目,按当年到账外资额的6‰予以奖励企业负责人或引荐人;
(2)对于外资企业增资的,合同外资增加3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到账增资额的3‰奖励企业负责人;合同外资增加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到账增资额的5‰奖励企业负责人。外资房地产项目增资,按此标准的50%予以奖励。
2.内资项目
符合标准的单体项目,按当年形成实物工作量的6‰予以奖励奖励企业负责人或引荐人。
3.引进有实物工作量的重大项目
(1)当年外资到账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内资实物工作量超过3000万元,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个项目额外奖励10万元;
(2)对引进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可在项目投资周期内,第一年按当年形成实物工作量的6‰予以奖励,第二年按4‰予以奖励,第三年按2‰予以奖励;
(3)对特殊贡献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力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四、组织实施
1.引进项目的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需在首次洽谈项目时向区商务局或经合局提出引荐人资格申请。区商务局或经合局根据上述标准予以确认备案,并出具项目备案回执单。
2.区商务局、经合局负责每月对非专业招商部门和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情况进行调度汇总,报区督查考核办通报。
3.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区督查考核、商务、经合、发改、国土、住建、审计、统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当年非专业招商部门和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到位外资和内资实物工作量以及投资企业原所在地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相应资金。
4.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出现违规现象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威海市环翠区2016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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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政发〔2016〕9号 2016年4月26日)
为充分调动全区非专业招商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区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指首次提供信息、首次推介客商,直接参与项目引进,对项目落户环翠区起关键性作用并促进投资成功的引荐人,包括区直非专业招商部门和社会引荐人。
2.对单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部门或引荐人。
3.引进项目对镇(街)、区直部门不重复计算。
二、奖励标准
1.本办法所指项目,指当年引进在我区投资纳税的区外投资项目、当年到账外资的项目及上年注册当年新开工的内资项目。引进项目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财税贡献率高的项目为主。
2.引进的内、外资项目必须达到《威海市环翠区2016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认定标准。
三、奖励内容
(一)非专业招商部门
1.对符合标准的项目
(1)外资每到账50万美元、内资实物工作量每达到100万元或区级地方税收每达到5万元,奖励5000元招商经费,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对其他达到认定标准的项目(不以实物工作量或区级地方税收来认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2.鼓励引进有实物工作量的重大项目:
(1)对当年引进到账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或当年实物工作量3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个项目额外奖励10万元招商经费;
(2)新引进重大项目属于世界500 强企业,每个项目额外奖励10万元招商经费。
(二)社会引荐人
1.外资项目
(1)对于当年引进符合标准的单体项目,按当年到账外资额的6‰予以奖励企业负责人或引荐人;
(2)对于外资企业增资的,合同外资增加3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到账增资额的3‰奖励企业负责人;合同外资增加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到账增资额的5‰奖励企业负责人。外资房地产项目增资,按此标准的50%予以奖励。
2.内资项目
符合标准的单体项目,按当年形成实物工作量的6‰予以奖励奖励企业负责人或引荐人。
3.引进有实物工作量的重大项目
(1)当年外资到账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内资实物工作量超过3000万元,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个项目额外奖励10万元;
(2)对引进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可在项目投资周期内,第一年按当年形成实物工作量的6‰予以奖励,第二年按4‰予以奖励,第三年按2‰予以奖励;
(3)对特殊贡献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力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四、组织实施
1.引进项目的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需在首次洽谈项目时向区商务局或经合局提出引荐人资格申请。区商务局或经合局根据上述标准予以确认备案,并出具项目备案回执单。
2.区商务局、经合局负责每月对非专业招商部门和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情况进行调度汇总,报区督查考核办通报。
3.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区督查考核、商务、经合、发改、国土、住建、审计、统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当年非专业招商部门和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到位外资和内资实物工作量以及投资企业原所在地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相应资金。
4.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出现违规现象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