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年末,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53万人,基金收入32135万元。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量,4月12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扩大社会保险异地协同办理业务范围的通知》(威社保发〔2016〕6号),确定包括门诊慢病、异地就医、市外转诊、市外急诊备案等在内的29项异地协同办理业务,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社保服务大厅办理。7月28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加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社保发〔2016〕15号),明确参保人员急诊和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同时规定,参保人员经备案转外就医,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同一病种的,6个月内不需要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超过6个月继续治疗的,需要重新办理。9月6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威社保发〔2016〕16号),决定自10月1日起,将微创功能性手术治疗三叉神经痛等10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范围。为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9月20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流程》(威社保发〔2016〕17号),对协议的申请受理、评估签约、续签服务协议、变更和终止服务协议工作进行规范。12月7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威社保发〔2016〕19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硬膜下血肿锥颅治疗等4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 至年末,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85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自1月1日起,修订后的《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威政发〔2015〕32号)正式实施。新规定将2016年度一档缴费标准调整为140元,二档缴费标准调整为290元,未成年居民以及高校学生缴费标准调整为120元。同时,将按二档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住院超过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报销比例调整为80%。为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工作,12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字〔2016〕65号),决定对在威海市扶贫办登记在册的,并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自1月1日起,给予大病报销。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个人负担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55%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65%补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50万元。12月20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威海市住院,其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费一并即时结算。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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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年末,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53万人,基金收入32135万元。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量,4月12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扩大社会保险异地协同办理业务范围的通知》(威社保发〔2016〕6号),确定包括门诊慢病、异地就医、市外转诊、市外急诊备案等在内的29项异地协同办理业务,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社保服务大厅办理。7月28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加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社保发〔2016〕15号),明确参保人员急诊和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同时规定,参保人员经备案转外就医,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同一病种的,6个月内不需要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超过6个月继续治疗的,需要重新办理。9月6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威社保发〔2016〕16号),决定自10月1日起,将微创功能性手术治疗三叉神经痛等10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范围。为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9月20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流程》(威社保发〔2016〕17号),对协议的申请受理、评估签约、续签服务协议、变更和终止服务协议工作进行规范。12月7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威社保发〔2016〕19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硬膜下血肿锥颅治疗等4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 至年末,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85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自1月1日起,修订后的《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威政发〔2015〕32号)正式实施。新规定将2016年度一档缴费标准调整为140元,二档缴费标准调整为290元,未成年居民以及高校学生缴费标准调整为120元。同时,将按二档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住院超过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报销比例调整为80%。为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工作,12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字〔2016〕65号),决定对在威海市扶贫办登记在册的,并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自1月1日起,给予大病报销。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个人负担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55%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65%补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50万元。12月20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威海市住院,其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费一并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