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费医疗
1952年6月27日国家颁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批示》,7月底境内实行公费医疗门诊;10月实行公费医疗住院。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
1957年4月16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公费医疗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工作人员的医疗费均由所在单位预算开支;其他不变。是年省人民委员会修定了 《公费医疗经费的开支定额、享受范围及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中除上年度已经确定的享受范围外,又增加由国家长期供养的革命老人、退休军人、退休干部和人民警察。
1958~1965年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定为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
1978年6月规定,已办理退职手续并由民政部门发40%退休费的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终生享受公费待遇。
1979年市卫生局设立专人管理公费医疗工作,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发放《公费医疗证》,医疗费用仍实行全额报销。
1984年境内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公费医疗的有关工作。
1992年12月22日由区财政局和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威海市环翠区公费医疗暂行办法》,推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变,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确定为13项标准;财政部门在保证干部职工基本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前提下,确定全年的公费医疗开支金额(标准一年一定),医疗经费实行部分单位“大包干”和部分单位统一结算两种报销管理办法。“大包干”的单位,包干数额由财政局审定,经费由区卫生局拨给享受单位管理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统一结算的单位采取“定额包干,定点医疗”和“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双挂钩”的办法,即经费由财政局审定,卫生局负责拨付到各定点医疗单位,超支部分,财政负担60%,定点医疗单位负担30%,所在单位负担10%。是年境内享受公费医疗的共3699人,其中统一结算的1016人、“大包干”2683人。
1996年3月1日转发并执行《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保健药品不予报销,控制了不合理的公费医疗支出。是年境内享受公费医疗的共4987人,其中统一结算的1076人、 “大包干”3911人。
1997年境内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中,在职职工及地方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劳动保险事业处按规定发放(具体方法详见第十八编第二章第四节的“医疗保障”),其他人员的公费医疗未变。
1998年12月8日,为了保障离休人员身体健康,加强医疗管理,区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区直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意见》,实行定点医疗,医疗费定额管理,超出定额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和患者所在单位分别按5∶3∶2的比例负担。运行四年多,由于医疗费用上涨、新特药品增多及一人持证全家用药等诸多原因,医疗费超额仍不断增长。
二、合作医疗
1969年底至1970年春,境内各生产大队先后办起了合作医疗。医疗资金由生产大队从公益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2元提出,社员每人每年交1元。社员看病时,有的药费全部报销,有的部分报销。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资金难以筹集,经费不足,管理不善,境内农村合作医疗80%解体。90年代,国家提出的“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要求,农村合作医疗重新提到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1993年区政府及大部分乡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推行不同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年境内合作医疗覆盖率达58.9%。1996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新时期卫生工作要以“农村为重点”、大力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是年12月13日出台了《威海市环翠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对合作医疗实行政府组织、集体扶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以镇为单位举办,以户为单位参加,实行全区统筹。区和镇分别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区级的由区和镇财政出资组成,每年50万元,专用于大病的统筹,即对医药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超额部分予以报销;镇级的由村集体、镇办企业和个人出资组成,用于农民基本医疗费用的支出,即对医药费5000元以下的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300~1000元报销30%,1001~2000元报销40%,2001~3000元报销50%,3001~5000元报销60%),转往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治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和20%。合作医疗基金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出资,但以个人为主。年合作医疗基金基数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核定,区、镇财政各承担2.5%、村集体25~35%、农民个人60~70%,经济较好的村可适当提高集体承担比例。合作医疗采取保大又保小的福利风险模式,合医合药。1997年境内采取了“一刀切”政策,将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定为每人每年50元,并把此工作做为“德政”和“民心工程”列为各镇政府综合目标责任制和精神文明镇的考核内容。是年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为97856人,占应参人数的51%;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326万元,为参加者减免各种医疗费用304万元,受益率达到92%。1998年为每一位参加者建立了健康档案。是年起各镇卫生院每年为参加者免费查体一次。1997~2002年全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近千万元,为参加者减免各种医药费用960万元,其中发放大病统筹金300万元,受益率达90%以上。同时使1100多农户未因病致贫和返贫。仅2002年,有193人享受到医药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报销,其中有7人医药费超过4万元以上,分别予以报销1.4万元。由于农民认识不足,尤其是中青年人,认为合作医疗利于大病患者,对己弊大利小,所以参与意识不高。2000年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威海市环翠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对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不搞“一刀切”。经济较发达的镇筹集额年人均在50~150元之间,次之在20~50元之间;报销比例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多投资多受益”的原则分配。因存在筹资难的问题,参与的覆盖率呈下降趋势。2000~2002年羊亭、桥头、泊于3镇出现空白;其他7镇(办)参加合作医疗仅14911人,占应参人数的13.7%。
第五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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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1952年6月27日国家颁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批示》,7月底境内实行公费医疗门诊;10月实行公费医疗住院。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
1957年4月16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公费医疗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工作人员的医疗费均由所在单位预算开支;其他不变。是年省人民委员会修定了 《公费医疗经费的开支定额、享受范围及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中除上年度已经确定的享受范围外,又增加由国家长期供养的革命老人、退休军人、退休干部和人民警察。
1958~1965年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定为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
1978年6月规定,已办理退职手续并由民政部门发40%退休费的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终生享受公费待遇。
1979年市卫生局设立专人管理公费医疗工作,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发放《公费医疗证》,医疗费用仍实行全额报销。
1984年境内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公费医疗的有关工作。
1992年12月22日由区财政局和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威海市环翠区公费医疗暂行办法》,推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变,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确定为13项标准;财政部门在保证干部职工基本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前提下,确定全年的公费医疗开支金额(标准一年一定),医疗经费实行部分单位“大包干”和部分单位统一结算两种报销管理办法。“大包干”的单位,包干数额由财政局审定,经费由区卫生局拨给享受单位管理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统一结算的单位采取“定额包干,定点医疗”和“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双挂钩”的办法,即经费由财政局审定,卫生局负责拨付到各定点医疗单位,超支部分,财政负担60%,定点医疗单位负担30%,所在单位负担10%。是年境内享受公费医疗的共3699人,其中统一结算的1016人、“大包干”2683人。
1996年3月1日转发并执行《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保健药品不予报销,控制了不合理的公费医疗支出。是年境内享受公费医疗的共4987人,其中统一结算的1076人、 “大包干”3911人。
1997年境内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中,在职职工及地方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劳动保险事业处按规定发放(具体方法详见第十八编第二章第四节的“医疗保障”),其他人员的公费医疗未变。
1998年12月8日,为了保障离休人员身体健康,加强医疗管理,区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区直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意见》,实行定点医疗,医疗费定额管理,超出定额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和患者所在单位分别按5∶3∶2的比例负担。运行四年多,由于医疗费用上涨、新特药品增多及一人持证全家用药等诸多原因,医疗费超额仍不断增长。
二、合作医疗
1969年底至1970年春,境内各生产大队先后办起了合作医疗。医疗资金由生产大队从公益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2元提出,社员每人每年交1元。社员看病时,有的药费全部报销,有的部分报销。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资金难以筹集,经费不足,管理不善,境内农村合作医疗80%解体。90年代,国家提出的“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要求,农村合作医疗重新提到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1993年区政府及大部分乡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推行不同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年境内合作医疗覆盖率达58.9%。1996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新时期卫生工作要以“农村为重点”、大力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是年12月13日出台了《威海市环翠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对合作医疗实行政府组织、集体扶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以镇为单位举办,以户为单位参加,实行全区统筹。区和镇分别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区级的由区和镇财政出资组成,每年50万元,专用于大病的统筹,即对医药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超额部分予以报销;镇级的由村集体、镇办企业和个人出资组成,用于农民基本医疗费用的支出,即对医药费5000元以下的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300~1000元报销30%,1001~2000元报销40%,2001~3000元报销50%,3001~5000元报销60%),转往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治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和20%。合作医疗基金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出资,但以个人为主。年合作医疗基金基数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核定,区、镇财政各承担2.5%、村集体25~35%、农民个人60~70%,经济较好的村可适当提高集体承担比例。合作医疗采取保大又保小的福利风险模式,合医合药。1997年境内采取了“一刀切”政策,将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定为每人每年50元,并把此工作做为“德政”和“民心工程”列为各镇政府综合目标责任制和精神文明镇的考核内容。是年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为97856人,占应参人数的51%;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326万元,为参加者减免各种医疗费用304万元,受益率达到92%。1998年为每一位参加者建立了健康档案。是年起各镇卫生院每年为参加者免费查体一次。1997~2002年全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近千万元,为参加者减免各种医药费用960万元,其中发放大病统筹金300万元,受益率达90%以上。同时使1100多农户未因病致贫和返贫。仅2002年,有193人享受到医药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报销,其中有7人医药费超过4万元以上,分别予以报销1.4万元。由于农民认识不足,尤其是中青年人,认为合作医疗利于大病患者,对己弊大利小,所以参与意识不高。2000年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威海市环翠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对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不搞“一刀切”。经济较发达的镇筹集额年人均在50~150元之间,次之在20~50元之间;报销比例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多投资多受益”的原则分配。因存在筹资难的问题,参与的覆盖率呈下降趋势。2000~2002年羊亭、桥头、泊于3镇出现空白;其他7镇(办)参加合作医疗仅14911人,占应参人数的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