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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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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征兵
1984年颁布、1998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1985年10月24日,国防部颁布了《征兵工作条例》。 一、征集过程 1979年起,每年7月1日前,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兵役登记布告,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武装部,于9月30日前对本单位和地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征集要求,按1∶3的比例择优确定到站体检的预征对象,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后,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服现役。 二、征集范围 1982年后,农村征集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编入民兵组织中的人员和应届高中毕业生,若兵员不足,可以从基干民兵中补充;城市征集企、事业单位(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城镇非农业户口、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三、征集年龄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被征集。根据军队需要,可按相同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2001年9月5日起,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性公民服现役。 四、征集实绩 1983~2002年,均完成上级下达的征集任务,共征集入伍新兵3623人,其中女兵90余人,连续20年无责任退兵,并先后被济南军区、省政府、省军区、烟台警备区、威海军分区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