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民事调解 资料库:环翠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环翠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article/49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article/49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民事调解
一、调解组织 1980年10月,民事调解组织移交司法局,基层调解组织得到稳定发展。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片有片长,大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公社到大队的三级调解网络。1987年,环翠区人民调解组织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健全,以镇为单位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管区设调解片,村(居委会)有调委会,村(居)民组设调解小组,每10~20户设调解信息员,初步形成了“区、镇、片、村、组、户”六级调解网络体系。2002年,辖区共有调委会234个,其中行政村调委会195个,社区调委会35个,厂企调委会4个,共有调解人员820名,调解信息员2100名。 二、调解活动 1988~2002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2300起,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自杀案件145起189人,防止民事案件转刑事案件52起67人,防止群体性械斗49起。 三、调解改革 2001年,建立规范化的人民调解室,采取“庭式”调解、推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制等方式方法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对人民调解进行改革探索。2002年,在全区推行“合议制”、“指导制”、“聘任制”和调解协议“确认制”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村(居)调委会实行“四制”改革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