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渎职犯罪检查 资料库:环翠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环翠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article/4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article/4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渎职犯罪检查


1983~1997年,以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等五类侵权、渎职案件为主,共立案查处各类侵权、渎职案件61起。1998~2002年,共立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18起,其中玩忽职守案8起,滥用职权案7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2起,刑讯逼供案1起,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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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83年前,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对监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来完成监所检察业务。
1983年,设立监所检察科,设专人驻看守所开展监所检察业务,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检察,并逐步健全各项检察制度。1995年,因看守所划归威海市公安局管辖,驻监所检察业务也同时交由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行使。
1996年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帮教制度、落实帮教措施和纠正违法办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问题上,每年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2次以上的全面考察和专项考察,减少了监外执行犯重新犯罪情况的发生。先后办理重新犯罪案件80余件,建议监管部门对170名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犯遣返原籍监管,对群众意见大的6名不应监外执行犯进行重新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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