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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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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队伍建设
一、业务培训 1993年,对政法队伍进行了两次集中整顿,查思想、查纪律,采取先领导后群众、先党内后党外的方法,做到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印发了《黑色家族的覆灭》、《佳木斯“打黑”斗争纪实》等文件,分管领导围绕政治立场、腐败、越权办案、秉公执法等十个方面的问题先后三次授课。同时,制定了办案人与当事人双向约法制度,坚持领导定期接访制度,设置“警务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建立“监督台”,聘请监督联络员。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市区群众发公开信,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1993~1994年,镇、街道办事处配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设立综治委;投资800余万元,为政法部门新增各类机动车115辆、电话36部、对讲机57部。 二、从严治警 1983年后,逐步完善全员百分考核制度,采取“以岗定责、以责定标、以标定分、以分定奖”的办法,将责任制中各项指标量化,实行每月、每季累计评比,将考核成绩与奖励公布于众。 90年代,社会上出现经商“热”的情况,1998年政法部门明确规定:政法干警不得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停薪留职。 2001~2002年,开展了“三项教育”和“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成立政法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分析政法队伍的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制定了《中共威海市环翠区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