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1985年7月,国家进行工资制度全面改革(简称“八五工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对长期从事本职业的教师和护士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1987年10月,国务院决定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1988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各级工资标准均提高10%。1989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正式职工普调一级工资,部分人员在普调工资的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1992年1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龄津贴标准由每工作1年0.5元增至1元。
199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简称“九三工改”)。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试行,对机关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简称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对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制度,工资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构成。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中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固定部分,津贴是活的部分;管理人员工资制度中职员职务工资是固定部分,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是活的部分;工人的工资制度中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是固定部分,岗位津贴、津贴是活的部分。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均为50%。实行“九三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两年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1995年12月,在镇、村任教的教师,可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资。当年,1450名教师享受了浮动工资待遇。
“九三工改”后,在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2001年10月先后四次,不同幅度地调整了工资标准。在职人员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二、福利待遇
福利费 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及其赡养亲属的生活困难、疾病医药费困难、死亡丧葬费困难和其它特殊困难补助以及补助集体福利事业。对于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1981年1月起,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每人每月1元,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94年起,福利费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
病假待遇 1981年4月起,工作人员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病假待遇。
产假待遇 1988年9月起,女职工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待遇。
年休假待遇 1991月8月起,工作人员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公休日 1995年5月1日起,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周双休日,执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度。
探亲假待遇 1981年3月起,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婚丧假待遇 1988年7月起,晚婚工作人员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增加婚假。
优抚 工作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符合补助条件的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83年2月、1990年4月、1996年1月、1999年12月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先后进行了调整。
第五节 工资与福利
视图
一、工资
1985年7月,国家进行工资制度全面改革(简称“八五工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对长期从事本职业的教师和护士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1987年10月,国务院决定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1988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各级工资标准均提高10%。1989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正式职工普调一级工资,部分人员在普调工资的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1992年1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龄津贴标准由每工作1年0.5元增至1元。
199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简称“九三工改”)。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试行,对机关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简称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对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制度,工资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构成。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中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固定部分,津贴是活的部分;管理人员工资制度中职员职务工资是固定部分,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是活的部分;工人的工资制度中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是固定部分,岗位津贴、津贴是活的部分。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均为50%。实行“九三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两年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1995年12月,在镇、村任教的教师,可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资。当年,1450名教师享受了浮动工资待遇。
“九三工改”后,在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2001年10月先后四次,不同幅度地调整了工资标准。在职人员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二、福利待遇
福利费 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及其赡养亲属的生活困难、疾病医药费困难、死亡丧葬费困难和其它特殊困难补助以及补助集体福利事业。对于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1981年1月起,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每人每月1元,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94年起,福利费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
病假待遇 1981年4月起,工作人员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病假待遇。
产假待遇 1988年9月起,女职工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待遇。
年休假待遇 1991月8月起,工作人员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公休日 1995年5月1日起,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周双休日,执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度。
探亲假待遇 1981年3月起,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婚丧假待遇 1988年7月起,晚婚工作人员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增加婚假。
优抚 工作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符合补助条件的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83年2月、1990年4月、1996年1月、1999年12月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先后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