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重大政务辑要 资料库:环翠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环翠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article/41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4/article/41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重大政务辑要
1984年4月7日,市政府根据国家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镇政府的通知精神,公布设7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具体如下:以蒿泊公社建蒿泊镇,驻地在蒿泊;以羊亭公社建羊亭镇,驻地在羊亭;以温泉公社建温泉镇,驻地在温泉、河西两个村中间;以崮山公社建崮山镇,驻地在中村;以孙家疃公社建孙家疃镇,驻地在孙家疃、沙窝两个村中间;以田村公社北半部建田村镇,驻地在田村;以田村公社南半部建张村镇,驻地在张村;撤销市区公社,建竹岛街道办事处,驻地在北竹岛大队;以环翠楼街道办事处的北半部建鲸园街道办事处;昆明路以南,仍为环翠楼办事处。 1984年11月25日,市政府公布《威海市城市市容管理“十不准”条例》。具体内容为: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乱倒垃圾、污水和乱扔果皮(核壳)、烟蒂、纸屑、火柴棍、冰棍纸等;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和随意摘果采种;不准损坏一切市政设施和污染路面及公共场地;不准乱设摊点和在马路两侧堆放、晾晒东西;不准在主要马路两侧乱开设门窗、乱套围墙和在阳台上悬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准乱贴广告、标语等;不准在市内养狗(军、警犬和医院试验犬例外)和在街巷两侧、楼房内饲养家畜、家禽;不准在市内放影响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的音响。 1985年7月23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实行征收水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规定凡驻本市从事海洋捕捞和潜水生产的国营、集体、个体、机关、部队等单位的大小渔船、木筏及其它生产器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其中,机动渔船按不同马力征收,非机动渔船按吨位征收。资源补偿费由市水产局负责征收,每年从1月上旬开始到当月月底为止,全年一次征收结束。对征收的补偿费,除按规定上缴烟台市以外,余者全部用于增殖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1987年12月5日,区政府出台《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意见》。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形式是“双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承包期限一般应在3年以上;承包指标主要是:实现利税、产值、创汇、技术改造;在确定企业承包者时要引入竞争机制;职工的收入分配,实行联利税计酬制,承包指标与利税基数相关,承包者收入与职工收入相关;企业承包者的收入,分为基本收入和超承包指标收入两部分;实行资金分账制,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账。还对职工与承包者收入的计提与发放、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的签订等事项作了规定。 1988年7月28日,即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处理好国家和企业间的分配关系;完善承包内容;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积极推行股份制;完善厂长负责制;搞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试办“特区企业”;逐步突破“三不变”限制,促进横向经济联合;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在改革中超前探索。 1989年2月11日,区政府发布《关于组建乡镇工业总公司等经济实体的通知》。决定成立“威海市环翠区乡镇工业总公司”、“威海市环翠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均为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9年12月26日,区政府发布《关于对街道工业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将街道工业统一归口由区二轻工业公司管理,归口后街道工业的人、财、物隶属关系不变,仍归原办事处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计划管理、企业管理、劳动管理等由二轻公司负责,其中厂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办事处与二轻公司协商决定。各办事处按规定收取的街道工业的管理费,缴二轻公司40%。 1990年9月1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威海市环翠区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凡在环翠区农村使用宅基地的公民,均为缴纳宅基地使用费的义务人;村民的住宅建设要服从镇、村规划,并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地限额,控制宅基地使用范围。通知还规定了宅基地占地面积的最大限额、收费标准、核算方法、收费方式及使用途径等事项。 1990年12月8日,区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开展国内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规定对来环翠区独资、联合投资举办的项目,在计划、施工、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在生产材料、能源供应和招工等方面给予当地企业同等待遇。联合企业的利润分配,可按投资比例税前分成,客方回原地交纳所得税;对提供先进技术或经济效益特别好的项目,以及投资大、利润低的开发性项目,客方分成比例可高于投资比例。对帮助环翠区现有企业推进技术进步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可一次性付给酬金,也可在新增利润中按一定比例分成。来环翠区举办独资或合资项目,凡技术先进,经济、社会效益较好,客方派往环翠区的经济骨干、主要管理人员可迁居环翠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已就业的,可以商调。凡为环翠区引荐联合开发项目者,由受益单位在项目投产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1991年12月26日,区政府出台《关于调整处办企业管理体制的决定》。将现有街道办事处企业调整为区属集体企业。具体规定:调整后,街道办事处按原隶属关系,代区政府进行管理;各办事处可增挂一个经济实体公司的牌子,并在公司内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管理企业的职能与区政府其它各企业主管部门相同。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处办企业调整为区属企业后,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问题,由劳动、人事部门逐步按区属企业的标准进行理顺;涉及到企业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劳动管理、税务等各项工作,1992年1月1日起,分别由有关部门单列户头进行安排和统计。 1992年4月21日,区政府发布《关于积极推行国有商业“四放开”改革的通知》。其基本内容为:经营放开,打破行业分工,采取灵活的经营方式,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 ;价格放开,打破“死价格”,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活价促销;分配放开,坚持按劳自主分配的原则,打破“铁工资”;用工放开,强化企业的激励机制,打破“铁交椅(岗位)”,企业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干部聘任制、内部待休制。通知还就推进“四放开”的步骤及组织领导作了规定。 1992年6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发布《关于减免农村残疾人义务工和公益事业费的通知》,决定减免农村残疾人义务工和公益事业费。 1994年5月12日,出台《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鼓励办法》,规定对更新改造果园、增养菜牛、新上紫菜、工厂化养鲍、网箱养鱼、新上果园等新技术、新品种,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 1994年10月12日,出台《威海市环翠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对暂住人口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1995年6月16日,出台《威海市环翠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本区60周岁以下、农业户口的公民(含乡镇企业职工)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转非村的适龄公民亦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投保自愿、个人储备与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1996年3月8日,出台《威海市环翠区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规定企业改革的基本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租赁、兼并、转让和拍卖,外资嫁接,破产。改革程序为评估立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申报和审批、组织实施。还就评估、资产有关问题的处理、劳动人事制度、企业组织体制建设、有关费用的收取、工商注册、职工基本股的处理等事项作了明确要求。 1996年3月21日,出台《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政策扶持、收费、奖励措施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996年4月10日,出台《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加奖励的分配意见》。规定:企业经营者年总收入由年薪收入和奖励收入两部分组成,打破本人档案工资。并对考核的主要指标及办法、考核兑现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 1996年12月2日,出台《威海市环翠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户口居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集体扶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以镇为单位举办,以户为单位参加。 1997年5月30日,区政府出台《威海市环翠区农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区、镇两级经管站、审计站是农村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村委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机构,实行账、钱、物分管制度。村委会及所属企业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财会人员须持“会计证”上岗,审计人员须持“审计证”上岗,财会人员、审计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加强票据、账簿、现金、存款、债券的管理,建立健全存货保管领用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2000年12月5日,区政府发布《关于集中清理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通知》。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采取传真、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原用地单位进行联系,搞好用地服务。通过规划调整、折低、置换等途径,与用地单位签订好《限期开发土地协议书》,督促其尽快开发利用。对不积极开发利用闲置土地,且自土地批准之日起已满2年未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001年3月8日,区政府出台《威海市环翠区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决定对引进无偿资金超出计划指标的、引进无息资金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帮助区内企业承接加工装配项目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