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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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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工资管理
1983年,国营企业开始出现了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等分配方式的探索。1984年,公有制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国营企业实行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工资形式。1985年,国营企业基本实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国家征税的办法。1988年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通知》,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分为档案工资和奖励收入两部分,其中档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收入年底一次结算,同年起企业根据自身效益,一般一年增加工资一次。1994年开始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通过对各类岗位、职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的测评,将劳动差别定量化,在正确区分劳动差别和对职工实际劳动贡献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更好地贯彻落实按劳分配原则。1996年9月1日起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40元,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为320元,2001年7月1日调整为370元,2002年10月1日调整为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