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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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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贷款政策
一、封闭贷款 1997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要求银行采取措施对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运用贴现、买方信贷、打包放款、实行“封闭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1999年7月26日和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委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封闭贷款的条件、程序、运行与管理方式、监督与检查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企业部分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在资金投入、生产、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中,实行贷款封闭管理。 二、消费信贷 1998年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在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同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利率、抵押等作了明确规定。1999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并建立健全消费信贷职能机构,加大消费信贷投入。 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1998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投向,正确处理好改进金融服务与加强信贷监督的关系、金融支持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及时、有效地增加贷款,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就加大对农林水利的信贷投入,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住房信贷体系,加大科技信贷投入总量,扩大消费需求,支持对外贸易,改进对企业的综合配套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四、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1998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据资金供给能力,适当增加对在本行(社)开户中小企业的贷款;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落实好对乡镇企业的新增贷款;工、中、建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另外,还就调整信贷投向、支持再就业工程、加强配套服务、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等提出意见。1999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就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改进信贷工作方法,完善信贷管理体制;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发展;支持建立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五、支持对外经济贸易 1998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就完善支持对外经贸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适当增加对外经贸企业贷款、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支持企业多渠道筹集资本金、运用利率手段支持外经贸发展、支持合理的外贸进口等提出相应意见。 六、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1998年9月18日和1999年3月2日印发了《关于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提高农业贷款比重;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贷服务对象实行基本分工、适当交叉;要根据农户的合理需要扩大贷款范围,优先发放对农户从事种养业和工商业的贷款;支持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做好对农户的服务;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经营;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