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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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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财政体制
一、区级财政管理体制 1986年以前,威海市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即按核定的收支基数,确定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17%,在此基础上,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另加增长分成28%。 1987年地级威海市成立后,环翠区在省计划中实行财政单列。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仍按烟台市财政体制原规定的收支范围执行,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体制办法。1987年12月,威海市将原区属114个企事业单位划归市属,从1988年起按新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项税收、利润和其他收入均作为市级收入,上划收入5787万元,占1987年决算收入的79%,上划支出160万元,占1987年灶内支出(不包括城市维护费、价格补贴、环保补助资金)的9.7%。1988年,省财政厅对包干基数进行了调整,将城乡工商业户营业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契税等13种小税划给地方作为固定收入抵顶支出,增长部分留给区财政。核定环翠区总额分成比例为14.1%,收入增长分成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5%,调整到43%。此财政体制至1993年未变。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省财政厅将环翠区财政体制改为“收入全留,定额补助”,取消计划单列,改由威海市统一管理。市直与环翠区按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将收入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除教育费附加仍作为区级收入外,其余均作为市级收入。同时,原两开发区的收支基数一并划转,加上区划变动,确定环翠区1993年收入基数为6621万元,既得财力为8245万元,威海市给予定额补助1874万元。1996年,田村镇划归高区管理,刘公岛成建制划归市属,环翠区体制定额补助调整为1822万元。体制补助增加461万元,并按每年18%的比例递增,暂定5年不变。1999年,环卫处下划环翠区管理,体制定额补助调整为2402万元。2001年调整为1814万元,此补助数额一直到2002年未变。 二、镇级财政管理体制 自1986年设立乡镇财政所后,根据乡镇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及各镇的财力差异、人均财力、财源分布等实际情况,对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实行过三种管理体制: “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至2002年底,总额分成比例张村镇为65%,增长分成比例为15%;温泉镇为70%,增长分成比例为10%;崮山镇为60%,增长分成比例为20%;孙家疃镇为43%,增长分成比例为37%;羊亭镇为95%,增长分成比例为5%。 “自收自支加增长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即以上年收入为基数,增长部分实行“五五分成”。执行此体制的为初村和草庙子两镇。 “收入全留加定额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此体制下的地方财政收入均留在本镇,区财政对入不敷出的差额实行定额补助。执行此体制的为桥头、泊于两镇,其中桥头镇定额补助为88万元,泊于镇为120万元。 1996年,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乡镇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重新核定了各镇总额分成比例和增长分成比例。将初村、桥头、泊于三镇改为实行“收入全留加定额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其定额补助分别为88万元、120万元和40万元。草庙子镇继续实行“自收自支加增长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增长比例核定为80%;2002年,调整为“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并核定分成比例,确定其总额分成比例为90%,增长分成比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