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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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5年,区法院受理各类案件9626起,比上年上升60.3%;审执结各类案件9429起,上升48.9%。其中,受理一审刑事案件688起822人,审结685起806人,判决生效691起831人;受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5556起,审结5399起,涉案标的额13.3亿元;受理各类再审案件23起,审结23起;受理一审行政案件72起,审结54起;受理执行案件2661起,执结2652起,执行标的额4.9亿元;受理其他案件626件,审结616件,结收案比为98.4%。年内,法官人均结案269起,比上年上升32.7%。

【审判执行】 刑事审判 2015年,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稳、准、严、快审判各类刑事犯罪行为。审结刑事案件685起,判处犯罪分子806人,比上年上升17.5%和13.8%。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以及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237起。依法审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0起,并以“直报信息”形式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案件审理情况。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机制,细化缓刑执行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推动特殊人群的改造回归。9月,组织干警分赴市区7所重点中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举办“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题讲座,与教育系统联手共同维护校园法治环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醉酒驾驶案件上升现象,与市、区电视台合作,通过拍摄、播放危险驾驶专题宣传片,提高驾驶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民事审判 2015年,区法院以化解社会矛盾为重点,坚持“应调尽调”原则,民事案件调撤率61.5%。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471起,比上年上升31.9%。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审结婚姻家庭案件770起。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新情况,注重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关系,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64起,并妥善化解一批涉众型纠纷案件。
商事审判 2015年,区法院审结商事案件2928起,标的额8.9亿元。其中,审结买卖、租赁等合同案件530起,审结借款、民间借贷案件985起,审结建设工程、房地产等案件363起,审结其他商事案件1050起。通过案件审理,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对小额贷款公司涉诉纠纷、信用卡办理漏洞与风险等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辖区各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提出预防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建议。
行政审判 2015年,受立案登记制影响,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全区受理行政案件72起,比上年上升80%。为有效应对行政案件激增带来的审判压力,区法院通过完善行政审判白皮书、败诉案件评析、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司法审查和调解力度,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年内,审结行政案件54起,处理非诉讼行政案件21起。
执行工作 2015年,区法院坚持把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顺民意、解民忧、保民生的民心工程,多措并举打击规避执行赖账者,在最高人民法院“黑名单”库、本地媒体等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218人次,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57人次。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功能,实现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现场之间信息双向传输、远程监控指挥。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对接,法官可随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21家主要银行的开户和存款情况。年内,查控案件350余件,查控金额2.6亿元,网上冻结20余件次,有效提升执行效率。

【公正司法】 司法公开 2015年,区法院全面升级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将案件审理中各个节点的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审判流程公开范围,当事人可通过专属查询密码实时、准确地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并将符合公开上网条件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年内,上传生效裁判文书9456篇。开通“司法公开短信平台”,及时将法院工作动态和司法过程,以短信形式发送给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改建高清科技法庭,实时采集庭审视频、音频、多媒体证据等相关信息。建成数字化档案资料室,实现办理案卷存档、查询的快速高效,被省档案局授予“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

司法改革 2015年,区法院探索推行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一审一助”审判模式和“执行员负责制”,在执行法官与书记员之间、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庭长与审判执行单元之间进行双向选择,以“1+1+N”的方式组成20个审判单元和9个执行单元。年内,审判单元最多审结案件587起,比上年上升41.5%;执行单元最多执结案件531起,比上年上升31.7%。审判方式的改革,带来工作效率的提高,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5月,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确定为“全国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成为全市首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确定为试点的基层法院。

司法规范化管理 2015年,区法院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加强司法规范化管理。建立立案制约机制,排除立案环节的人为干扰。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的案件,由审判管理系统随机分配办案法官。若有因法定情形需要调整办案法官的案件,须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报请院领导批准,杜绝当事人“挑法官”和法官“挑案件”现象。制定出台《办案操作规程》,强化案件审理环节管控。对发改案件实行三级评查制度,由承办人、庭长、分管院长逐级进行认真分析,查找被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因,总结审判经验教训。根据上年度各项业务数据,科学制定各审判、执行单元工作目标和考核细则,业务考核更加规范。实行“月通报、季点评”制度,定期对案件程序、实体和文书质量进行评定和通报,督导法官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和文书写作水平。年内,全院一审案件结收率97.9%,结案率93.3%,案件服判息诉率91.7%,各项业务考核数据均列全市基层法院首位。

【司法为民】 怀爱民之心 2015年,区法院注重解决以往群众立案难的实际问题,积极加强人员培训和软硬件设施保障,实现从审查立案到登记立案的平稳过渡。加强立案环节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算好“诉讼风险五笔账”( 亲情账、信誉账、时间账、经济账和风险账),使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8月20日至12月31日,集中人员开展为期4个多月的“未结案件清理行动”,充分体现司法为民。通过采取“月度均衡结案、三级点评调度和疑难案件提级审理”等会战措施,结案4761起,比上年上升40.9%。执行人员则奔波于全国各地,人均出差100天以上,执结各类案件2689起(其中包括曹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疑难复杂案件20余起),比上年上升35.4%。
求为民之实 2015年,由区委政法委牵头,依托区诉讼服务中心成立区“社会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室”,与“庭前调解室”对接联合办公,形成高效、便捷、无偿的调解纠纷模式。6月,区法院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并在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年内,区社会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室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00余件,司法确认126件。推行庭长导诉制,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庭长担任导诉员,轮流到诉讼服务中心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推行立案庭与人民法庭立案“双轨制”,偏远镇的当事人可到就近法庭递交材料立案,为群众提供方便。整合审判资源,分别在温泉和羊亭法庭设立专业合议庭,专司民间借贷、保险合同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效率。

行亲民之举 2015年,区法院加大投资力度,建成集立案、缴费、信访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立案登记、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多项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设置远程视频接访室,当事人在区法院就可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远程视频通话,有效畅通信访渠道。推行现场接访、领导包案和跟踪督办等制度,加强信访稳控和化解工作。年内,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92件次,到省进京上访数量比上年下降6.2%,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表扬。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31.6万元。

【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作风建设 2015年,区法院组织司法干警深入学习中共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三严三实”教育活动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有利契机,通过院长讲授党课、收看专题教育片、参观沈秀琴纪念馆等形式,切实提升司法干警的政治素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专项活动,加强经费支出、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办公用房等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干警业外活动约束,整肃日常警容风纪。规范庭审活动与着装礼仪,严肃工作考勤和会议纪律,严格整顿失范行为,切实改进司法作风。通过评选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方面表现突出的司法干警,设立“四德工程榜”,以榜样的力量激励司法干警自觉转变作风,不断提高服务、奉献、担当和责任意识。

司法能力建设 2015年,区法院加入全国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全国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诉讼证据规定》课题研究,组织司法干警参加省、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各种培训150余人次,为优化司法干警知识结构、提升司法能力提供广阔平台。把培育“品牌法官”、打造“品牌审判庭”作为提升案件质效的基础路径。组织评选审判、执行、速录、警务和办事能手70名,通过《威海日报》“最美法官”专栏和《今日环翠》“厚德环翠”专栏进行表彰宣传,激发司法干警多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热情。通过全面征集、专家点评和法官互评,评选出十大优秀“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和“理论文章”,组织编印成《审判理论研究优秀成果文集》,用身边同事的研究成果,对司法干警进行业务理论指导。通过开展优秀成果征集活动,提升司法干警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

廉政建设 2015年,区法院把纪检监察工作重心从查处向预防转移,研究制定《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逐级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注重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廉政建设。通过不定期开展司法巡查,加强对权力行使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制约;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定期开展案件回访,让当事人参与司法监督。通过监督司法干警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启动廉政建设谈话机制等系列措施,促进司法队伍公正廉洁。

【典型案例】 赵某诉中国联通威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赵某,自2000年起即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客户。2015年7月31日凌晨,赵某收到被告发送的“订购名家精品包业务成功”的短信,遂于8月1日到被告营业厅就该短信进行咨询。被告营业厅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已经订购每月8元的业务包,而原告本人并未操作订购该业务包。但是,要想办理取消该业务包,需到9月才能生效,原告必须缴纳7月和8月两个月该业务包产生的费用16元。在原告要求被告工作人员说明该业务包是如何被订购的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坚持称是原告自行操作所致,原告认为这是对其人格的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其扣除原告的话费8元;基于侵权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元,并承担在《威海晚报》上公开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涉案业务包是原告自行订购的,被告并无过错;被告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上、名誉上、人格上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话费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何某诉威海市某旅游开发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5年5月24日,原告何某在被告威海市某旅游开发公司购买即食高压海参20袋,送给亲朋好友吃后出现不同程度腹泻、头晕症状。后发现该产品标签没有标注:1.产品质量标准代号;2.生产厂名、厂址;3.生产许可证编号;4.成分或者配料表;5.保质期等内容,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商品价款512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5.12万元,并支付诉讼差旅费1000元、商品保管费200元。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出售海参属实,但其出售的海参外包装袋上标注有生产日期、储存方式、QS认证等相关信息,不同意退还原告的商品款;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诉讼差旅费、商品保管费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512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5.12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苗某某诈骗案 2015年3月26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一、2014年3月至7月,被告人苗某某在微信上虚构已取得“卡西欧”相机代理资格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通过支付宝或银行汇款,骗取沈阳市、哈尔滨市、北京市、威海市环翠区等市(区)12位网友购买相机款93712元;二、2014年3月,被告人苗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美国代购奢侈品女鞋”虚假销售广告,通过支付宝账户汇款,骗取台湾市民蔡某某买鞋款1990元,收款后被告人又谎称自己有急事,向蔡某某借款5600元,后以多种理由骗取蔡某某6.11万元。综上,被告人苗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68690元;三、2014年4月末,被告人苗某某向北京市网友韩某谎称自己能为其提供100万元借款,但要支付年利息3万元,为此,韩某向被告苗某某银行卡汇款3万元,后借款事情无果;四、2014年5月,被告苗某某向威海市环翠区蒲某某谎称能为其办理北京户口,但需要花钱打点关系,通过银行汇款和现金交付方式,先后骗取蒲某某5.34万元;五、2014年8月,被告苗某某与上海网友孙某某交往期间,以让孙某某帮助自己还钱、增加朋友网店转账记录需要付款等为由,通过支付宝账号汇款,骗取孙某某18878元。综上,被告苗某某共计诈骗作案16起,诈骗钱款264680元。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
(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