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典型案例】 资料库:环翠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环翠年鉴(201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2/article/28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2/article/28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典型案例】
法律援助案例 家住环翠区张村镇张村的沈某自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先后雇佣刘某、胡某等39名外来务工人员在其两艘渔船上工作,工资一直拖欠未付。先到的26名船员每人都被拖欠工资几万元不等,最多的近6万元;年初新到船上工作的13名船员,也是数月未发工资,致使这些船员经济拮据、生活困难。而雇主沈某由于外欠巨额债务躲避起来,这些船员担心工资无法讨要,产生心理恐慌,便多次到镇、区和市政府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张村镇司法所和“市长热线”工作人员适时引导船员拨打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寻求法律解决途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高度重视,热情接待来访船员,经过多批次耐心沟通和细致解释法律规定,消除了船员的焦躁情绪,很快有18名船员同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为确保案件胜诉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积极代理船员办理财产担保手续,申请查封扣押雇主沈某的渔船。由于两艘渔船均登记在烟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专程赶赴烟台调取船舶登记材料,并在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予以立案,法院及时对沈某的渔船进行了查封扣押。 为了尽快顺利地帮助船员讨回工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争取开庭前进行调解。被告沈某由于渔船被扣开始着急,调解当天终于露面,对诉讼材料进行了签收,对拖欠工资的证据和事实也予以承认。虽然当天未能调解成功,但法院对案件事实已查清楚。可到了开庭的时间,被告沈某却又躲避了起来,最终法院予以缺席审理,判决18名原告船员胜诉,并将判决公告送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至年末,已为18名船员讨回拖欠工资55万元。其余21名船员看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效果,主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将其分为两批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法律案例 被告人于某在环翠区光明路经营一家鞋店,自2010年4月起,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方式,从福建省莆田市林某、黄某和即墨市王某手中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新百伦、匡威等品牌鞋在店内销售。至2013年3月案发时,被告于某先后购进假冒品牌鞋累计金额61.09万元。2014年3月,区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于某委托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的姜华丽和苗丽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研究案情。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依据被告人从林某处购进假冒鞋金额74620元,从黄某处购进假冒鞋金额455818元,从王某处购进假冒鞋金额80532元,累计相加认定被告销售假冒品牌鞋金额610970元;且公诉机关认为,于某对外销售假冒品牌鞋的金额肯定高于其进货金额,故将其犯罪金额认定为610970元。为此,公安环翠分局委托威海金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销售数额进行审计,并出具《关于威海市环翠区某鞋店专项审核报告》(威金会师内审字【2013】第191号),审计认定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环翠区光明路某鞋店销售假冒品牌鞋金额为610970元。 两位委托律师认为:审计人员在无原始资料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推断出销售收入不符合规定,且该专项审核报告中存在诸多事实不清的地方。由于该专项审核报告认定的销售金额,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于某的定罪和量刑,为了切实查明本案事实,两位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专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出庭接受质询。经当庭质询求证,进一步查明了本案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于某销售假冒品牌鞋的金额为219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