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爱心未检”理念 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捕、诉、监、防、援”一体化工作机制,与区司法局、山东大学(威海)分别会签文件,建立法律援助、亲情服务长效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如选择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大学生等,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1人次,对27人实行全程跟踪帮教。年内,进社区、学校举办法制讲座10场次,通过“环翠未检”微博发布宣传信息276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向市民发送“关注青少年成长及未检工作”温馨提示短信2000条。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运用法治思维不断拓展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新思路、新方式,创新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工作,将释法说理、疏导情绪贯穿办案全过程。年内,对20起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均有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0月22日,“全市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工作现场会”在环翠区检察院召开,区检察院公开审查工作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创新成果一等奖”,其经验做法先后被省、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车辆租赁、担保市场和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题调研,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探索应对策略,开辟《领导参阅件》阵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年内,编写《领导参阅件》5期,得到区领导的批示肯定。
案件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案管大厅为主阵地,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实现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及重要案件信息的及时、规范公开,确保律师和来访群众对案件信息方便快捷地查询,至年末,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526条、法律文书76份,办理异地辩护人预约事项1例。同时,全面建成“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信息平台,不断扩大案件信息公开途径,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
规范化建设 年内,先后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信息封存、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9项,进一步完善各项办案工作机制。继续推行案件“四级”评价机制(案件承办人自查、部门负责人复查、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评查、检委会委员评查),开展质量评查7次,评查案件125起,发现问题43个,均限期整改。积极探索网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现从案件调取、办案环节核对、文书制作审查到监督意见的提出,全部在网上进行,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
派驻检察室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优势,不断完善检察室与各业务科室对接工作机制,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年内,各检察室开展法制宣传、预防讲座33次,成功化解矛盾纠纷12起,受理举报、申诉案件线索29条,派驻临港区检察室被临港区管委评为“服务发展先进单位”。12月1日,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到威海视察时,对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da014737
【典型案例】
杨某劫持汽车案 被告人杨某,自2011年开始吸毒,自称受毒性刺激,经常产生妻子有外遇或有人追杀自己的幻觉。2013年8月24日,杨某吸毒后再次产生该幻觉,便想到公安局报案,遂持仿真手枪和菜刀将其妻子及在其家中做客的朋友宋某挟持,逼迫二人至市区青岛中路公交车站点,闯入24路公交车,并将车内20余名乘客驱赶下车,胁迫司机将车开至公安环翠分局刑警大队后,杨某被刑警大队民警当场制伏。另查明,2011年8月起,杨某先后在银行办理过4张信用卡,至案发时累计恶意透支本金38.78万元,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
该案经公安环翠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11月4日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杨某使用仿真手枪、菜刀恐吓公交车内乘客下车,又胁迫司机改变路线行驶,并且在路口遇红绿灯时,仍逼迫司机不停不等,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符合劫持汽车罪构成要件。且杨某属于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使自己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并在该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区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劫持汽车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6日,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区检察院全部指控,以杨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对杨某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该罪名后,威海市首例以劫持汽车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张某盗窃不起诉案 2014年6月29日,未成年人张某在温泉镇某理发店内理发时,乘人不备盗窃他人苹果5S手机一部,后失主报案。7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家人带张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张某供认了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手机,还给失主。经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31元。该案在提请批捕阶段,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对张某的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张某平时表现较好,因家庭贫困,一时贪念才铸成大错,具有偶发性,故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的决定。同时,办案人员积极对张某进行跟踪帮教,通过采取谈心、带领其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帮助其打开心结。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认为,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跟踪帮教过程中,因表现良好被区检察院发展成为公益活动志愿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送达公安机关与受害人,听取双方意见,双方一致同意区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同时,区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将张某案件进行档案封存,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该案被区政法委评为“2014年度政法系统优秀案例”。
彭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2012年11月16日,威海市昌合渔业公司所属渔船在斐济苏瓦港停靠时,该公司会计、驻斐济代表彭某与船员吕某发生争吵,在撕打过程中,彭某将吕某推倒,致使吕某头部撞到该船左船舷楼梯上,经斐济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斐济警方法医检验,吕某系外力致脑右侧顶枕部硬膜下血肿死亡。
2014年6月19日,区检察院受理此案,经审查发现,彭某的供述与证人李某的证言有较大出入,李某称彭某曾对吕某拳打脚踢致其头部出血,殴打结束后还曾要求船员统一口径封锁消息,而彭某则只承认将吕某推倒,并无其他肢体接触。另外,有多名证人称吕某在案发前曾失踪近48小时,无人知其去向,且在与彭某发生冲突前面部已有伤且神情恍惚,故吕某在失踪期间是否受到过其他伤害,成为该案另一重要疑点。
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召集多名经验丰富的法医对该案进行会诊,并最终得出结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吕某在与彭某发生冲突前受过其他伤害,故无法认定彭某的伤害行为与吕某死亡之间存在确实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彭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送达公安机关,并派分管副检察长、公诉科长和办案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座谈交流,将该案审查过程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向侦查人员详细说明,最终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2014年度全省优秀不起诉案件”。
【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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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爱心未检”理念 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捕、诉、监、防、援”一体化工作机制,与区司法局、山东大学(威海)分别会签文件,建立法律援助、亲情服务长效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如选择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大学生等,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1人次,对27人实行全程跟踪帮教。年内,进社区、学校举办法制讲座10场次,通过“环翠未检”微博发布宣传信息276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向市民发送“关注青少年成长及未检工作”温馨提示短信2000条。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运用法治思维不断拓展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新思路、新方式,创新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工作,将释法说理、疏导情绪贯穿办案全过程。年内,对20起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均有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0月22日,“全市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工作现场会”在环翠区检察院召开,区检察院公开审查工作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创新成果一等奖”,其经验做法先后被省、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车辆租赁、担保市场和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题调研,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探索应对策略,开辟《领导参阅件》阵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年内,编写《领导参阅件》5期,得到区领导的批示肯定。
案件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案管大厅为主阵地,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实现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及重要案件信息的及时、规范公开,确保律师和来访群众对案件信息方便快捷地查询,至年末,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526条、法律文书76份,办理异地辩护人预约事项1例。同时,全面建成“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信息平台,不断扩大案件信息公开途径,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
规范化建设 年内,先后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信息封存、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9项,进一步完善各项办案工作机制。继续推行案件“四级”评价机制(案件承办人自查、部门负责人复查、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评查、检委会委员评查),开展质量评查7次,评查案件125起,发现问题43个,均限期整改。积极探索网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现从案件调取、办案环节核对、文书制作审查到监督意见的提出,全部在网上进行,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
派驻检察室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优势,不断完善检察室与各业务科室对接工作机制,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年内,各检察室开展法制宣传、预防讲座33次,成功化解矛盾纠纷12起,受理举报、申诉案件线索29条,派驻临港区检察室被临港区管委评为“服务发展先进单位”。12月1日,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到威海视察时,对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da014737
【典型案例】
杨某劫持汽车案 被告人杨某,自2011年开始吸毒,自称受毒性刺激,经常产生妻子有外遇或有人追杀自己的幻觉。2013年8月24日,杨某吸毒后再次产生该幻觉,便想到公安局报案,遂持仿真手枪和菜刀将其妻子及在其家中做客的朋友宋某挟持,逼迫二人至市区青岛中路公交车站点,闯入24路公交车,并将车内20余名乘客驱赶下车,胁迫司机将车开至公安环翠分局刑警大队后,杨某被刑警大队民警当场制伏。另查明,2011年8月起,杨某先后在银行办理过4张信用卡,至案发时累计恶意透支本金38.78万元,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
该案经公安环翠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11月4日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杨某使用仿真手枪、菜刀恐吓公交车内乘客下车,又胁迫司机改变路线行驶,并且在路口遇红绿灯时,仍逼迫司机不停不等,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符合劫持汽车罪构成要件。且杨某属于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使自己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并在该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区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劫持汽车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6日,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区检察院全部指控,以杨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对杨某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该罪名后,威海市首例以劫持汽车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张某盗窃不起诉案 2014年6月29日,未成年人张某在温泉镇某理发店内理发时,乘人不备盗窃他人苹果5S手机一部,后失主报案。7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家人带张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张某供认了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手机,还给失主。经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31元。该案在提请批捕阶段,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对张某的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张某平时表现较好,因家庭贫困,一时贪念才铸成大错,具有偶发性,故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的决定。同时,办案人员积极对张某进行跟踪帮教,通过采取谈心、带领其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帮助其打开心结。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认为,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跟踪帮教过程中,因表现良好被区检察院发展成为公益活动志愿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送达公安机关与受害人,听取双方意见,双方一致同意区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同时,区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将张某案件进行档案封存,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该案被区政法委评为“2014年度政法系统优秀案例”。
彭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2012年11月16日,威海市昌合渔业公司所属渔船在斐济苏瓦港停靠时,该公司会计、驻斐济代表彭某与船员吕某发生争吵,在撕打过程中,彭某将吕某推倒,致使吕某头部撞到该船左船舷楼梯上,经斐济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斐济警方法医检验,吕某系外力致脑右侧顶枕部硬膜下血肿死亡。
2014年6月19日,区检察院受理此案,经审查发现,彭某的供述与证人李某的证言有较大出入,李某称彭某曾对吕某拳打脚踢致其头部出血,殴打结束后还曾要求船员统一口径封锁消息,而彭某则只承认将吕某推倒,并无其他肢体接触。另外,有多名证人称吕某在案发前曾失踪近48小时,无人知其去向,且在与彭某发生冲突前面部已有伤且神情恍惚,故吕某在失踪期间是否受到过其他伤害,成为该案另一重要疑点。
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召集多名经验丰富的法医对该案进行会诊,并最终得出结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吕某在与彭某发生冲突前受过其他伤害,故无法认定彭某的伤害行为与吕某死亡之间存在确实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彭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送达公安机关,并派分管副检察长、公诉科长和办案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座谈交流,将该案审查过程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向侦查人员详细说明,最终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2014年度全省优秀不起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