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 威环政发〔2013〕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使用下列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镇(街道)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本级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列入镇(街道)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或者列入镇(街道)年度调整预算的项目。
镇(街道)投资项目须经镇(街道)集体研究、论证并形成纪要后方可实施,其中,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镇(街道)研究论证后实施;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对不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一律不得审批立项。
镇(街道)投资项目要在充分考虑自身财力和资金承受力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未经区政府批准,镇(街道)一律不得举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镇(街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六条 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镇(街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关于申请项目审批的正式文件;
(二)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翠区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表》;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七)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表及节能登记表;
(八)项目已列入当年度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
(九)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 镇(街道)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招标投标范围,招标投标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镇(街道)要严密组织招标投标工作,严禁出现肢解分包、内外勾结串通舞弊、围标、串标等违规现象,要严格施工企业资质审查,避免施工资质弄虚作假、资质挂靠现象的发生,不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进场施工后招标,使招标投标工作成为一种形式。
第八条 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区住建、交通、水利、国资、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分包管理、质量、安全及劳务用工管理到位。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现场情况及资料保存记录,并立即报告设计单位,同时报区发改、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如下:
(一)变更总投资额未超过概算的,无重大设计、规模等方面变更或超过概算5%以内,累计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经项目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由镇(街道)内设投资项目变更审核机构审批,相关资料报财政所备案。
(二)变更总投资额超过概算5%以上,或累计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超过概算但涉及项目重大设计、规模等方面变更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镇(街道)支付的各项投资项目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按资金申拨程序审核拨付,不得出现超拨资金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于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约定。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二)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拨付应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75%以内;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凭审计结果文书清算工程款项,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暂扣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有区、镇(街道)及其他资金来源的,镇(街道)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区级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区级资金,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镇(街道)负责。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区住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其中,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镇(街道)组织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镇(街道)审计并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镇(街道)和审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结算、决算的审计工作,不得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长期不结算,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审定。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镇(街道)投资项目资金不能落实到位,出现项目停工和烂尾工程、拖欠工程款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制度。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稽查,重点稽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十七条 镇(街道)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为组织实施的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中如有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威海市环翠区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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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日 威环政发〔2013〕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使用下列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镇(街道)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本级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列入镇(街道)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或者列入镇(街道)年度调整预算的项目。
镇(街道)投资项目须经镇(街道)集体研究、论证并形成纪要后方可实施,其中,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镇(街道)研究论证后实施;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对不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一律不得审批立项。
镇(街道)投资项目要在充分考虑自身财力和资金承受力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未经区政府批准,镇(街道)一律不得举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镇(街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六条 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镇(街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关于申请项目审批的正式文件;
(二)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翠区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表》;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七)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表及节能登记表;
(八)项目已列入当年度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
(九)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 镇(街道)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招标投标范围,招标投标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镇(街道)要严密组织招标投标工作,严禁出现肢解分包、内外勾结串通舞弊、围标、串标等违规现象,要严格施工企业资质审查,避免施工资质弄虚作假、资质挂靠现象的发生,不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进场施工后招标,使招标投标工作成为一种形式。
第八条 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区住建、交通、水利、国资、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分包管理、质量、安全及劳务用工管理到位。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现场情况及资料保存记录,并立即报告设计单位,同时报区发改、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如下:
(一)变更总投资额未超过概算的,无重大设计、规模等方面变更或超过概算5%以内,累计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经项目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由镇(街道)内设投资项目变更审核机构审批,相关资料报财政所备案。
(二)变更总投资额超过概算5%以上,或累计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超过概算但涉及项目重大设计、规模等方面变更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镇(街道)支付的各项投资项目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按资金申拨程序审核拨付,不得出现超拨资金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于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约定。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二)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拨付应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75%以内;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凭审计结果文书清算工程款项,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暂扣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有区、镇(街道)及其他资金来源的,镇(街道)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区级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区级资金,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镇(街道)负责。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区住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其中,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镇(街道)组织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镇(街道)审计并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镇(街道)和审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结算、决算的审计工作,不得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长期不结算,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审定。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镇(街道)投资项目资金不能落实到位,出现项目停工和烂尾工程、拖欠工程款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制度。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稽查,重点稽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十七条 镇(街道)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为组织实施的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中如有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