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资料库:环翠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环翠年鉴(2014)》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1/article/112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1/section/1/article/112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日威环政发〔2013〕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整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土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装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绿化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区政府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投资项目。 除上述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服从其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项目特殊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进行的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到区住建、水利、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限额以下不招标的工程须经区住建、水利、交通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直接发包通知书”。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为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政府投资计划与基本建设预算已经批准;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且已经区政府批准; (五)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已经完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批后,依法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招标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限制和排斥潜在合格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媒介发布。在上述途径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发放至投标截止时间、中标结果公示时间等必须执行法定时限。 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条款中的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方式、价格调整、专业分包、质量保修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规范,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合同文本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和要求;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此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 (一)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 (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废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投标人不得计入投标人数。 (三)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四)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五)设计招标时,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一经备案发放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设立预算控制价。 (一)预算控制价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编制,区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工程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下列内容并考虑市场因素等编制: 1.《计价规范》《计价规则》; 2.省、市、区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招标文件、施工方案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威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 (二)预算控制价是反映政府投资项目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三)预算控制价经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投标截至日前约定时限内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区财政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调整预算控制价,并在投标截至日前约定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遵循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日5日前报区住建、水利、交通等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至日期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日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后,可以提交新的投标文件;新的投标文件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必须有投标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有联合体各方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字。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有该个人的签字。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在开标前,除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标项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计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时,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招标人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依法组建,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评委分技术标评委和经济标评委两个评审组,经济标评委不少于2人。建设单位参评人员必须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条件且只能为1人,否则全部从评委库抽取。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项目管理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最近3年内曾因在招标、投标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开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前必须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抬标、骗标、泄密、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受理政府投资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反行为的投诉和查处; (二)区住建、水利、交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查处; (三)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所涉及的资金及财务行为实施监督;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五)区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各行政监督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原招标投标审核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威政环发〔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