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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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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职能分为侦查监督和公诉两部分。侦查监督是依法审查公安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和自侦案件,决定是否逮捕。在审查中,开展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2003~2007年,共受理案件757件、1155人。批准或决定逮捕1031人,占受理数的89.2%。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42人。公安撤回40案、53人。实施侦查监督,提请公安追捕漏犯54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344条,纠正违法86次,得到公安机关重视采纳。实施立案监督91件。其中应立案而未立案81件,不应立案而立案10件。2007年,尹××虐待父母案,被省院评为“全省立案监督十佳案件”之一。同年6月,高检院签发推广肥城《关于依法快速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方法》。公诉检察职能,是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提请公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履行刑事监督。2003~2007年,共收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11案、2163人。决定起诉1243案、1840人,占移送数的85%,其中杀人案12件、13人,抢劫案75件、207人,强奸案47件、9人,重大盗窃65件、116人,重伤案39件、45人。所有起诉案件均被审判机关作有罪判决。移送泰安市院审查起诉32件、72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09件、208人。通过审查公诉发现并追诉漏犯69人和3个法人单位。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220件、308人。2005年,在高检院召开的追诉漏犯工作座谈会上,肥城市作经验介绍,受到高检院领导和与会人员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