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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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肥城市委肥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肥发[1997]12号
1997年4月16日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
[1996]1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省、泰安市对贯彻落实《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决定》正确分析了当前的减负形势,提出了做好减负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针政
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减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掀起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决定》的热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直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全面系
统地学习,原原本本地学习文件,展开讨论,完整准确地领会精神实质,真正把握《决定》
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涉农部门领导班子要采取集中学习的办法,
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在此基础上要将《决定》精神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特别要加强对村
两委干部和有关涉农部门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落实《决定》成文
的具体措施,增强依法行政,确保《决定》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决定四
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各级要认真做出宣传活动安排,报纸、广播、电视
等舆论宣传工具要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集中进行宣传,形成全党全社会上下一盘棋,齐抓
共管,共同重视减负工作的浓厚氛围。通过学习、宣传,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指导思想、
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具体要求,切实树立各级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扭转以牺
牲农民群众利益办事业、搞政绩的错误倾向;克服政出多门、部门利益严重,巧立名目乱收
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乱摊派,平调、挪用、挤占集体资金、乱分比例的行为;杜
绝强迫农民群众接受脱离实际的各种服务以及工作作风、方法简单粗暴,目无法纪,挥霍、
侵吞集体和农民资财,甚至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的现象,真正把各级干
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为深入扎实地做好减负工作打下牢固的思想基
础。
二、稳定减负政策,坚持“三个不变”。
一是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不变。“九五”期间,对农业生产不开征新的税种,国家
规定的农业税税率不再提高。任何单位无权设立税种,提高税率.非法设立的税种和擅自提
高的税率一律取消。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不得按人头、
田亩平摊。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二是村提留乡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
收入5%的政策稳定不变。提取三提五统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
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改革完善村提留乡统
筹费计提办法,收入高的多负担,收入低的少负担。将以乡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改为以村
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提村提留乡统筹费。做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核实工作,防止虚
报多收。三是农民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稳定不变。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
原则上不得以资代劳,各级各部门都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
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可以由农民出资自己雇请劳力,也可以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资代劳资金,统一雇请劳力,完成本村的出工任务。不得要求把以资
代劳资金上交县、乡有关部门管理。除抢险救灾、农田水利工程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义
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跨乡使用。乡村不得随意增加非生产性用工,超出规定以外的用工要
坚持“谁用工,谁付酬”的原则,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有偿用工。户口在农村的年满
18岁至55岁的男性劳力,年满18岁至45岁的女性劳力,每人每年计划负担不得超过5~
10个义务工和10~20个劳动积累工,年终以村为单位按实际用工总量除以全村劳动力总个
数,得出劳均应实际承担工个数,当年结清,不转下年,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伤、
病、残等失去劳动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员,经民主评议后给予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严
禁只收费不派工或将其他款项以工的形式分摊给农民,也不能用工搞奖励或用作其他用途,
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三、规范负担行为,做到“五个严禁”。
一是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农村开展
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不得脱离农村实际定统一的标
准,下统一的量化指标,也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二是严禁
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今后,各级各部门均不得出台任何面向农村的
集资项目。教育集资必须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
严格审批。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不得向农民集
资。农村在村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应从公积金和公益金中列支。资金不足
的可以提交村民大会讨论,经多数村民同意后,由群众自愿筹集。三是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
收费、乱涨价、乱罚款。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
统一部署,抓紧清理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
的要坚决停止;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清理后
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要纠正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服务等错
误做法。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就学、建房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审批、办理过程中向农民的
一切搭车收费。禁止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严肃查处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乱涨价行为。禁
止非法向农民罚款,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项目。四是严禁各种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在
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不得强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保险
指标,强行要求农民投保。乡村干部不得代农民投保,中小学校也不得代办保险。向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书籍,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征代订,不得以回扣等不正
当方式扩大发行,增加农民负担。五是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农民要按
照国家规定,积极缴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凡农民应
缴纳的钱物都要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或承包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明确项目和数量,由
农民自觉缴纳,不得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村提留乡统筹费。对有能力缴纳而又不缴纳
的,依照村规民约进行教育,或者按照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不能用解决对抗性矛盾的方式和
手段来处理这类问题。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不允许到农民家里抓猪
牵羊、强行收缴财物;不允许非法采取收回承包地等错误做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对非法向
农民收取钱物的,农民有权拒交,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农民
的反映和起诉,要认真受理、不得压制。
四、加大减负力度,落实三项措施
一要减免贫困户的税费负担。各级、各部门制订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因伤、
病、残失去劳动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因不可抗拒灾难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户,
经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批准,可免交全部三提五统费,免交部分不得分摊到其它农户。二
要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严格执行《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
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摊派,不得以任何
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增加企业的负担。乡、村干部不得在乡村集体企业乱开支。三
要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的开支。“九五”期间,不再增加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坚决辞退乡
镇自行招收的临时工作人员。村级各类组织的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减少补贴干部的职数。严
格控制乡村代课教师数量,聘任代课教师须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村不得自行聘
任。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决定》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
务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来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民问题,坚定不移地维护
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不懈地减轻农民负担,禁止非法负担,管理好合理负担,推动农民负
担监督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此,市委、市政府从我市实际出发,强调、重
申以下制度。
1、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村集体提留、“两工”的提取和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预决算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
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由乡(镇)人民政
府编制预、决算方案,经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办公室审核,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各级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预决算方案执行,不准层层加码,不准乱塞项目,不准乱分比例。
2、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全市印制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做到一户一卡。
监督卡上注明农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一一列出规定的三项提留和五项统筹费数额及应承担
的“两工”数量。向农民收取合理费用必须使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专用
票据并与农民负担监督卡相对应。农民可以凭卡拒交规定之外的一切不合理收费,拒绝一切
超出限额和不合理的用工。对于强行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派工的行为,农民可以向
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办公室举报反映,也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3、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市、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主管
部门,要强化对乡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市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
分别对乡(镇)五项统筹费和村三项提留资金及“两工”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进行
专项审计。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镇)
统筹费的使用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监督。村级政务和一切财务收支,要张榜公
布,接受群众监督。
4、农民负担监督制度。一是群众监督。市减负办设立农民负担举报电话,乡镇设
立农民负担监察点。聘请有文化、懂政策、敢于为群众说话办事的农民担任监察员。由市减
负办发给聘书,明确权利、义务、职责范围。每月农民负担监察员要向市减负办报告一次本
监察点农民负担情况,重要情况随发现随报告,确保对全市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控。二是行政
监督。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办公室是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检查有关
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三是法律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察执法部门要依照《农业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定
期或不定期对农民负担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公开处理。四是舆论监督。市广播
电台、市电视台、市报社等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对加重农民负担的
典型案件和个人给予曝光,从而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减轻农民负
担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五统资金归口管理制度。乡镇五项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
有,在本乡镇范围内使用,主要用于本乡镇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五项统筹资金的
性质和用途。乡镇经营管理站为五项统筹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五项统筹资金的统一提取、
管理和使用,专项立帐,专户储存,不能与财政资金或农村其它资金混管或平衡使用,防止
平调、挪用、挤占集体资金,并改“拨付制”为“报账制”,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管理
办法。改变乡(镇)各单位自收、自管、自支和多头“伸手”的状况。要确保村里的钱由村里
用,乡镇的钱由乡镇用。不得把村里的资金平调到乡镇、乡镇的资金平调到市里。
6、涉农文件会签制度。今后市直机关和部门凡出台涉及向农民收费的文件,市委、
市政府授权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办公室依法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台,
否则无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农民负担来信来访查处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认真
对待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一要热情接待。对上访的群众不冷遇、不打击,做好解释、疏导
和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二要针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及时查处和专项治理。不管
涉及到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纪律的干部,由纪检、监察、
组织部门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农民负担考核制度。扎扎实实地搞好“满意杯”的考核,把农民满意不满意作
为考核单位和部门减负工作的尺度,对农民不满意的单位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六、强化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
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市、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办事处要确保
在本辖区内,不出现村提留乡统筹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村;不违反中央规定出台
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各级有关部门要带头
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市直各部门的
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口,保证本部门、本系统不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不出现
加重农民负担的人和事。以前的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哪个系统
和部门加重农民负担,就要追究哪里主要领导的责任。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处分的干部,在
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拔和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