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肥城市委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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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肥城市委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肥发[1994]9号
1994年3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根据上
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
1、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
重要力量,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市经济发展
的一个战略重点和突出棱角来抓。
2、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和国家“四个长期不变”的方针政策,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长期不变;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
长期不变;国家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的政策长期不变;对个体私
营经济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管理和引导的政策长期不变。
3、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私营经济姓“社”不姓“资”。要彻底破除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
私有化等同起来的观念;破除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巩固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破除
把现阶段的私营企业者与建国时的私营工商业者简单类比的观念,真正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按照“三个有利于”
的标准,哪里需要发展就在哪里发展,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
在某些行业、某些单位可以赶上或超过公有制经济。
4、各级党政组织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
重点来抓。1994年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目标是,个体工商户突破3万户,增加1. 5万
户;私营企业突破300家,增加210家;从业人员突破10万人,增加7万人以上。在群体数
量、个体规模和吸引个体经营者进城进镇、吸引外地客户进市经商办厂方面实现新突破,个
体私营经济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和个体工商税收要有一个大的增长。到“八五”末,力争使
户均规模、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超过省和泰安市平均水平。各乡镇、办事处和村都要根据市
里的发展规划,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进一步放宽搞活,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5、放宽从业人员范围。允许农民、城镇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富余人员、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辞退职人员及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企事业单
位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和商品经纪人活动,领办私营
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当雇员。
6、放宽登记条件、放宽经营范围、放开经营方式。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
业的人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凭个人身份证即可办理登记手续;凡国家未明令禁止
的行业和商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以经营,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搞
行业垄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灵活选择经营方式,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7、在经营场地上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优惠照顾。对进入市乡规划的大型市场、专
业市场和商业一条街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无偿使用,并发给土地使用证书;经营房屋和营业设施,由城建、工商部门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或租赁,也可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己投资,
按照统一规划在指定位置进行建设。购买或自己建设的经营房屋和营业设施,所有权归个人,
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发给产权证,可以继承、买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予。
8、对进入泰西商贸大世界等新建市场、专业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年
内,除水电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行政性收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凡财务制度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10、鼓励农民离土离乡、进城进镇,经商办厂,参与城镇开发建设。对进城进镇以独资、
合资、联合、入股等形式参与开发建设的,在严格遵循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实行谁开发、
谁投资、谁配套、谁经营、谁受益,开发建设的设施、建筑物等产权归开发者所有,由房地
产主管部门发给产权证,可以继承、买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予。
11、面向市外招商引商。对愿来肥城生产经营的海外客商和外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免费办理一切注册登记手续,优先、优惠提供经营场地。
12、市内外客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凡自愿办理迁移(人)户口的,由公安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迁至经营所在地。是农业户口的,在自愿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地方城镇
居民户口。在粮食供应和子女人托上学、参军就业等方面,同辖区内的其他居民一视同仁,
享受同等待遇。
13、凡属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的私营企业,可以使用肥城市或乡镇行政区划名称注
册登记。
14、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从当年收取的商业网点发展基金和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管理费中各拿出15%,建立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实行有偿使用。该项基金由工商部门管理使用。
15、金融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贷款列人信贷计划,积极给予扶持,在开户、
利率、结算等方面要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16、对安置待业青年比例在60%以上或安置残疾人比例在35%以上的私营企业,在税
收上要视同待业青年劳动服务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对待。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
替代进口产品,填补国家、省、市空白产品和经批准开办的科技开发、服务性机构及利用“三
废”生产产品的个体私营企业,在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与同类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个
体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同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
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所发生的费用,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17、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批准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税收上的照顾。
18、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可按规定发行股票、债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向
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承包、租赁、兼并、收买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个体私营
企业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小区开发建厂.并享受公有制企业的优惠政策。
19、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外国人以及港、澳、台胞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承揽“三
来一补”项目,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20、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有关部门要及时鉴定,并把个体私营企业的专业技
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定范围,与公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21、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体私营者,在政治上给予褒奖,并授予“劳动模范”、“优秀企业
家”等称号。
三、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2、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国务院、省政府规
定缴纳的费用,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明确各种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除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税外,其他各项收费由工商部门按照《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
标准统一代收。所有部门都不得超标准收取税费,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23、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收入,
除向国家缴纳规定的税费外,其财产属私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
调和侵占。
2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其合法经营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扣留或吊销。
2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拆迁和破坏。
按城镇规划必须拆迁的,拆迁单位要按规定给予补偿,并妥善安排经营场地。
2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水平,做到守法
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悟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靠良好的形象赢得社会
的尊重和支持。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7、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列人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
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发展规划层层分解,落到实处,作为考核乡镇、
村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2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一道,及时协调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管理中
的有关问题。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个体劳动者
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做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
权益。
29、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
督管理。坚决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少秤短尺、掺杂使假、投机诈骗、偷税漏税、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等违章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0、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肥城市工商局负责解释。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
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