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杀人案】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96&A=7&rec=275&run=13

案犯宋黎闽,男,37岁,无棣县人,原任市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马钢,男,24岁,肥
城市人;刘润生,男,3l岁,肥城市人;罗伟,男。24岁,河北省馆陶县人。1990年以来.宋
与解教人员阴大明产生矛盾,为个人恩怨,遂产生杀人恶念。1992年12月,宋交给马、刘
猎枪一支、子弹数发,唆其枪杀阴大明。在宋的多次督促下,1993年1月17日晚11时许,
马、刘伙同罗携带猎枪分乘两辆摩托车尾随阴大明于新城长山街北首,马开枪将阴大明杀死。
宋还乘办案之机,以职务之便受贿1. 78万元,贪污1.61万元。马、罗、刘三犯,还于1994
年1月21日午夜2时许,盗窃市供销社价值15. 1万元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后又盗窃市人民
医院桑塔纳轿车未遂。宋黎闽、马钢、罗伟三犯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刘润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