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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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
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科学核定地方收支基数,逐步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对
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分级预算制度,强化各级预算约束。泰安市对肥城实
行“划分税种、核定收入、确定返还基数,超收按系数返还”与.“定额上交加比例递增”
相结合的体制。10月,税务机构分设,成立国税局、地税局。1997年,地方财政收入2.45
亿元,中央税返还1.08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3. 53亿元。
1997年,对乡镇办事处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或定额补助加比例递减,
短收超支自负,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8个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上缴
加比例递增,每年递增10%:9个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
部分定额补助,每年按支出基数的5%减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