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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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成立肥城县文物管理委员会。1992年3月,成立肥城县文物管理所。2001年11
月,改建博物馆,2002年5月开馆。野外文物保护,建立健全市、乡、村、人“四级”
文物保护网络,完善“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
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
制地带,设定保护界桩,制作保护标志。
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1998~2002年,先后两次对库存文物进行清查,对1000多件
文物逐件登记、测量、标重、立卡、照相、分类、分级,建立档案。文物存放的库房
和展室,采用双层防撬门,增加铁橱、保险柜和通风设施,安装防火、防盗和电子监控
设施,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