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惩治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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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贪污贿赂案1988年,设经济检察科,专司打击经济领域犯罪职责。1995年1月,
改称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一级行政单位。同年8月,易名反贪污贿赂局。1988~1996
年,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含一般职工的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挪用资
金等案件,年均办案40件。1991年,办理案件最多,办理63件。1995~1996年,一举
查办石横镇镇长、供电局局长、工商局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消防科长、公安分局
长、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等人贪污贿赂案79件,其中1995年查办38件,1996年查办41件
,7名正科级、5名副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查处。案值达22万元的受贿罪犯孙××被移送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后,判处无期徒刑。此后,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
关、经济管理部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列为查处贪污贿赂案件重点范围。199
7年,反贪污贿赂局专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其他性质的案件转入公安
机关管辖范围。1995~2002年,重点范围中共查办贪污贿赂案298件。
查办渎职侵权案1988年,设法纪科,查办渎职侵权案件。2002年5月,设立渎职
侵权侦查局,一级行政单位。1997年,专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件,重大责任事故、侵宅、滥
伐林木等犯罪案件划归公安部门管辖。1988~1996年,共办理各类法纪案件160件,
处理犯罪人员183名;1997~2002年共查处渎职案50件。其中玩忽职守案件33件,占
66%;滥用职权案7件,余皆非法拘禁及诬告陷害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