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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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1988年,检察院设刑事检察一、二两个科。一科负责审查批捕、侦查监督、
立案监督;二科负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2002年5月,分别改称为侦查监督科和公
诉科。1988~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364案、3129人,批准逮捕3098人,
占提请数的99%;决定反贪局、渎侦局提请逮捕的190人。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中,
发现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92案、97人,均依法向其发出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受建
议,及时立案。2001年,根据群众来信,立案查处肥城矿业集团白庄煤矿潘××伤害
案。1998年,李××和潘××两个犯罪团伙,数次聚众斗殴,双方互相伤害。潘××
并纠集多人将写信人打致重伤,又敲诈写信人5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潘等25人
涉案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公诉1988~2002年,共收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165起、4362人,决定提起公诉3
764人,其中杀人161案、165人;强奸212案、224人;抢劫315案、362人;重伤285案
、292人;重大盗窃428案、489人;不予起诉7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02案、30
7人;移送泰安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37案、293人。至1996年,免予起诉288人,199
7年1月,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无免诉权。所有公诉案件均被审判机关判处刑罚。对
审判机关量刑不当的案件,依法抗诉5案。通过审查公诉,共追诉漏犯60人。2001年
,追诉以刘××为首的8人犯罪团伙。该团伙自1989年4月,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诈骗、强(轮)奸罪,移送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刘××判处
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