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优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96&A=4&rec=406&run=13

1988年,农村烈军属、伤残、复员军人优待,实行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全县
农村优待4408户,优待金18.08万元。其中烈属478户,户均优待金398元(不含定期抚
恤金),义务兵家属优待3001户,户均487元,伤残军人446户,复员军人356户,优待
率分别为76%和21%。
1991年,实施《肥城县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的规定》,城镇非农业人口义
务兵家属优待实行全县统筹。1997年,全市享受优待、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5544人
(户),其中农村义务兵家属1900户,城镇义务兵家属600户;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
属、病故军人家属504户,伤残军人970人(含在职500人),在乡复员军人1250人,病
退军人320人。优待、抚恤、定补款每年春节前兑现到户。
2002年,享受抚恤、定补、优待的优抚对象4924人。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家属、病故军人家属546人,伤残军人890人(在乡伤残军人468人),在乡复员军人13
18人,病退军人490人,农村义务兵1100人,城镇义务兵580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月抚恤177~182元,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定补125~130元,
病退军人每人每月定补40元,伤残军人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发放伤残抚恤金、保健金
、护理费及补贴。农村义务兵家属年户均优待金不低于上年人均收入数额,城镇义务
兵家属年户均优待金不低于10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
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年户均优待金近1000元。
1989年5月11日,举行陆房战斗五十周年纪念活动,建成陆房战斗纪念碑,
陆房战斗展览室对外开放。1992年10月,在城区建成泰西抗日武装起义纪念碑。
1988~2002年,全市新增烈士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