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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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1996年6月,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
市乡机关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规范、优化内设
机构和各职位职能。12月,1237名机关工作人员过渡考试和考核为国家公务员。199
7年12月,面向社会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10人,其中市直6人,乡镇4人。1998年3月,
全市共登记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1313人。2002年12月,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
关工作者45人。
考核奖惩1988年全县党政机关实行以目标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健全“
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全县年终参加考核评比的17个乡镇、132个县直党政群
机关事业单位,11733名工作人员中,评选出22个先进集体,2151名先进个人,其中
浮动晋升一级工资21人,记大功189人,记功323人,先进工作者1618人。1992年,设
立目标管理奖,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人均奖励150元,一般单位人均120元,连续三
年记大功或受泰安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综合性工作先进集体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
人,可奖励晋升一级工资。是年,共有471人享受晋级待遇。
1994年,《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部门单位
实行百分制,工作人员分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全市共评出先进
集体32个,参加考核14814人,评为优秀等次2232人,其中记大功230人。1998年考核
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记三等功或嘉奖奖励。2000年,工作人员
考核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2002年,全市共评选出先进集体26个,参加考核19936
人中,评为优秀等次2850人,不称职(不合格)5人。优秀人员中,记三等功818人,嘉
奖1955人。
1988年监察局成立后,干部惩戒工作主要是日常惩戒、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处分
决定,为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临时工资(生活费)和缓刑期满后重新
安排工作。1991~2002年,共为26名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处分干部1名,为
5名劳教期满人员重新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