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现金管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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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1988年,颁布实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账户的管理、使
用范围,现金支付起点,不得坐支现金作出规定;开户单位核定库存限额,以开户单
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存款;对违反现金
管理条例的行为,做出处罚。1988~2001年,非基本账户不得提现,大额现金提现实
行审查制度,防止越权审批行为;控制不合理的货币投放。
2000年1月,肥城发行库撤销,人民银行重新下发现金计划。2002年,商业银行
大额现金提取实行备案制度。
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转账结算分为同城和异地两种。境内各银行结算
自成体系,分别进行。
同城结算有支票(现金、转账)委托收款(同城特约委托收款)。1995年,扩大同城
票据交换范围,变异地为同城,参加泰安辖内票据交换。至2002年,参加同城票据交
换的单位10个。是年,全辖区提出票据80349张,1089188万元,平均票据抵用率98%

异地结算分汇兑(信、电汇系统内电子汇划)、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银行
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银行卡结算方式。1989年4月,
取消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省内限额结算及信汇自带,增加汇票结算。1990年4月
,恢复异地托收承付业务,开办省内特约联行业务,城市信用社签发特约联银行汇票
。1999年,启用特约联行汇兑系统。至2002年,有农信联社1家清算行,下属8家通汇
点。为专业银行上下级资金调度开办的,1995年,停止电话汇款业务,人民银行建立
电子联行小站,汇划商业银行签发的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跨系统汇划以及系统内5
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1997年,取消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
行清算的规定。2000年,市工行和市中行办理支票(现金和转账)使用支付密码业务,
省内通存通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