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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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颁布实施《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9年4月,成立肥城
县消费者协会,配员5人,设理事90多名。受理消费者投诉、查询和调解消费纠纷,
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开展评选优质名牌产品活动。1990年,建立17个乡镇基层
分会,企业、乡村消费监督服务站69个。至1992年,受理消费者投诉786件,处结率
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28.4万元,查处假冒伪劣商品15大类60多个品种
,价值54万元,罚没款6.7万元。1995年,全市共建立消费者权益指导站、监督站、
联络站376个,消费者协会会员27.6万人,推荐省市级消费者满意单位及名优产品10
0余家,累计受理消费者投诉15万余件,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1998年,肥城市消
费者协会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单位”称号。
2002年,消费者协会列社会团体事业编制,仍挂靠工商行政管理局。6月,局机
关增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开通“12315”举报投诉电话,增设两台专用车。全年,
受理消费者投诉26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20件
。其中,万元以上6件,假冒伪劣商品12大类30多个品种、案值26万元,煤炭掺杂作
假案件68件,案值160万元,罚款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