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河、孙全斌.系老城镇村民。两犯自1987年冬至1991年11月。交叉结伙,
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审至肥城矿务局杨庄煤矿,肥城县五里垢煤矿,潮泉乡等地,
破坏电力设备作案54起, 盗割正在使用的各种型号输电裸铝线、电缆线16000余
米,总价值35000余元,还盗窃作案14起,盗窃价值18000余元。陈、孙两犯,纠
集他人大肆进行破坏电力设备作案,破坏价值如此巨大,同时还犯有盗窃罪,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孙两犯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两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于1992年9月25日,在肥城执行抢决.
【陈玉河、孙全斌破坏电力设备被判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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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河、孙全斌.系老城镇村民。两犯自1987年冬至1991年11月。交叉结伙,
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审至肥城矿务局杨庄煤矿,肥城县五里垢煤矿,潮泉乡等地,
破坏电力设备作案54起, 盗割正在使用的各种型号输电裸铝线、电缆线16000余
米,总价值35000余元,还盗窃作案14起,盗窃价值18000余元。陈、孙两犯,纠
集他人大肆进行破坏电力设备作案,破坏价值如此巨大,同时还犯有盗窃罪,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孙两犯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两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于1992年9月25日,在肥城执行抢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