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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市司法局建立于1980年. 其职责范田是,主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管 理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站和基层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等. 1992年有干部、职工55人,其中乡镇司法助理员17 人,职工7人.司法局设政工、秘书、宣教、基层4个科,辖公证处、律师事务所, 下辖17个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站. 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全面展开,取 得了一定成绩和经验. 1、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总体部署, 按照省、市五年普法规划的要求,狠抓了“一五”普法工作。一是起草规划和年 度实施计划。二是为乡镇和县直各系统各部门培训普法骨干和辅导员、宣传员计 3.5万人次.三是购置和编印各种普法教材11.3万册,印发各种法制宣传材料15万 份。四是给厂矿企业职工、在校学生上法制课200多场次,受教育人数13万人次. 另外,还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各种宣传活动50多次,为“一五”普法和法制建设奠 定了基础。 2、 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1988年以来,人民基层调解工作继续沿着 “三化”(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 轨道发展.乡镇的所、站(司法所、法律服 务站)建设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在民事调解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调防 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在疏导矛盾、息事宁人、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防止 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等项工作中都取得了优异成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 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也为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全县598个 行政村全部建立健全了调解委员会. 共有调解人员2602人,法制宣传员和纠纷信 息员7200人.从1988年第一季度到1992年底,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20665起,调解 处理20470起,调处率为99.5%。其中调处成功19235起,调处成功率为94%.由于 调处及时,方法得当,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49起,防止非平常死亡56人. 民事调解工作的基本经验: 一是重视和加强乡镇司法行政机构和基层调委会 的组织、思想和业务建设,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 调解人员的“两个素质”。二是抓好调委会的制度建设,努力实现“三化”. 包 括调解人员和所、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工作责任制,纠纷排查制度,回访制 度,例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检查评比制度等.三是对民事纠纷实行“三抓”, 即抓早防激化,抓小防扩大,抓快防转化。四是逐级签订民事调解工作责任书, 工作落实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人。五是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开展所、站和调委会 达标活动。全市1990~1992年度已建成省级标准司法所、法律服务站5个; 泰安市 级标准所、站2个。 3、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已全面开展,为改革 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优质服务,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加强乡镇所、站建设.1987-1989年,1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法律服务站,由司 法助理员任站长。随之各项法律服务业务逐步展开。1991年4-12月,根据司法部 和省司法厅的部署,根据县编委规定,先后建起了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站,实 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司法助理员任所长兼站长。所、站工作人员不断发 展壮大,从建站初期47人,发展到现在的84人。其中行政在编人员20人,乡镇政 府聘用15人,所、站自聘49人。到1991年底,各项业务全面开展,服务质量不断 提高。 一是为939家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担 当常年法律顾问。 二是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代理538件。三是介绍和协办公证9255 件。 四是调处疑难民事纠纷6070起。五是代写法律文书763件。六是解答法律咨 询6070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断采取措施,提高所、站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一是加 强培训,特别是对聘用人员,由市、县司法局每年轮训一次,并全部参加了全国 和省举办的各种法律函授学习。二是逐级下达任务指标,逐级签订年度目标责任 书,年终进行检查评比,奖优罚劣。三是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都制定了所站建设标准。老城镇法律服务站于1989年被省司法厅荣记集体二等功 一次, 原司法助理员汪培春被誉为全省先进工作者,并荣记二等功一次。 4、 律师业务不断发展。肥城市法律顾问处始建于1983年,属事业单位,隶 属司法行政部门.列副局级编制。根据1991年3月1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1991年7月更名为肥城县律师事务所。 现有工作人员9人,其中三级律师2人,四级律师1人,律师助理5人,律师工作者 1人。 由于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不断扩展。一是为县政 府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对象1988 年前不足10家,1992年底已发展到45家。二是为顾问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 民承办经济诉讼、非诉讼案件由1988年前的27件,标的额不足70万元,1992年底 增加到41件,标的额300多万元,挽回经济损夫180万元,避免经济损失 160万元。 三是受理承办刑事辩护案件, 1992年为34件,占县法院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20. 1%, 占1988年以来累计辩护案件132件的25% 5、 公证业务不断开拓。公证处为国家公证机关。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列副 局级编制。1992年有工作人员10人,其中公证员4人,助理公证员5人,公证工作 者1人。 本处坚持“质量第一,依法办证,廉洁办证”的原则,常年深入基层, 积极为企业和公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工作效率和办证质量逐年提高,收到了良 好的社会效果。 1988- 1992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9322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9784 件. 民事公证(含计划生育公证,赡养合同公证,收养合同公证等)9515件,涉外 公证23件.避免经济损失643万元,避免因经济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61起,有效 地促进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参与调处经济纠纷15起,使经过公证的 合同履约率达到99. 5%以上。有力地维护了公证的合法性、严肃性,使公证的信 誉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