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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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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工作】
几年来,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与武装部、劳动局、人事局协调配合,使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得到 妥善安置。 从1988年到1992年共接退伍义务兵3148人,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794 人, 伤残军人59人,转业志愿兵257人,根据其专业技术特长和实际情况,及时 安排到企事业单位。 农村籍退伍义务兵2038人,其中,军地两用人才857人,占 97.9%。全市17个乡镇都兴办了退伍军人经济实体,共安置农村退伍军人1024人, 他们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984年建成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 工作人员6名,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31户,该所连续3年被评为省级达标单位。 (阴元庚王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