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军人扶恤优待条例》和1989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肥城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相应的
配套政策.
1988年县政府制定《对农村烈军属、伤残、复员军人的优待,实行乡镇统筹、
平衡负担的办法》. 各乡镇普遍实行了“三统一”,即统一评定优待标准、统一
筹集优待金、统一进行兑现. 在优待标准上,烈属享受1. 5个当年人均收入的优
待量 (含定期扶恤金)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1.25个人均收入的优待量
(含定期抚恤金) ,义务兵家属享受1个当年人均收入的优待量。伤残军人、复员
军人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村的人均收入水平的
适当给予优待,保证其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在优待金的筹集上,
根据各村的总收入按比例提取, 一般占4‰左右。年初制定出统筹方案,夏收后
基本交齐。优待金一律交乡镇财政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县民政局进行审核
监督. 1988年,全县农村优待4408户,优待金18.08万元。其中烈属478户,户均
优待金398元(不含定期抚恤金),义务兵家属优待3601户.户均487元;伤残军人优
待446户, 复员军人优待356户,优待面分别为76%和21% 。1992年,全市农村优
待4426户,优待金18.33万元,其中烈属优待425户,户均384元(不含定期抚恤金),
其定期抚恤金比1988年平均提高70%,优待金只减少3. 5%,义务兵家属优待2150
户,户均615元,比1988年提高33%。在乡伤残军人优待469户,优待面占86%,比
1988年增加10%。 在乡复员军人优待1221户, 优待面占80%, 比1988年增加59%
1991年, 肥城县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了《肥城县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
规定》,除规定农村优待以乡镇统筹,保证按时兑现外,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
兵家属的优待实行全县统筹的办法。1991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600户.统筹优
待金18. 45万元,户均300多元. 1992年,全市城镇义务优待572户,统筹优待金
17. 16万元, 户均300元。以法规形式实行优待统筹,保证了优抚政策的落实。
(张国桓阴元庚)
【优抚政策,实行优待统筹】
视图
根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军人扶恤优待条例》和1989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肥城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相应的
配套政策.
1988年县政府制定《对农村烈军属、伤残、复员军人的优待,实行乡镇统筹、
平衡负担的办法》. 各乡镇普遍实行了“三统一”,即统一评定优待标准、统一
筹集优待金、统一进行兑现. 在优待标准上,烈属享受1. 5个当年人均收入的优
待量 (含定期扶恤金)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1.25个人均收入的优待量
(含定期抚恤金) ,义务兵家属享受1个当年人均收入的优待量。伤残军人、复员
军人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村的人均收入水平的
适当给予优待,保证其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在优待金的筹集上,
根据各村的总收入按比例提取, 一般占4‰左右。年初制定出统筹方案,夏收后
基本交齐。优待金一律交乡镇财政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县民政局进行审核
监督. 1988年,全县农村优待4408户,优待金18.08万元。其中烈属478户,户均
优待金398元(不含定期抚恤金),义务兵家属优待3601户.户均487元;伤残军人优
待446户, 复员军人优待356户,优待面分别为76%和21% 。1992年,全市农村优
待4426户,优待金18.33万元,其中烈属优待425户,户均384元(不含定期抚恤金),
其定期抚恤金比1988年平均提高70%,优待金只减少3. 5%,义务兵家属优待2150
户,户均615元,比1988年提高33%。在乡伤残军人优待469户,优待面占86%,比
1988年增加10%。 在乡复员军人优待1221户, 优待面占80%, 比1988年增加59%
1991年, 肥城县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了《肥城县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
规定》,除规定农村优待以乡镇统筹,保证按时兑现外,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
兵家属的优待实行全县统筹的办法。1991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600户.统筹优
待金18. 45万元,户均300多元. 1992年,全市城镇义务优待572户,统筹优待金
17. 16万元, 户均300元。以法规形式实行优待统筹,保证了优抚政策的落实。
(张国桓阴元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