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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实行优待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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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政策,实行优待统筹】
根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军人扶恤优待条例》和1989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肥城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相应的 配套政策. 1988年县政府制定《对农村烈军属、伤残、复员军人的优待,实行乡镇统筹、 平衡负担的办法》. 各乡镇普遍实行了“三统一”,即统一评定优待标准、统一 筹集优待金、统一进行兑现. 在优待标准上,烈属享受1. 5个当年人均收入的优 待量 (含定期扶恤金)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1.25个人均收入的优待量 (含定期抚恤金) ,义务兵家属享受1个当年人均收入的优待量。伤残军人、复员 军人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村的人均收入水平的 适当给予优待,保证其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在优待金的筹集上, 根据各村的总收入按比例提取, 一般占4‰左右。年初制定出统筹方案,夏收后 基本交齐。优待金一律交乡镇财政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县民政局进行审核 监督. 1988年,全县农村优待4408户,优待金18.08万元。其中烈属478户,户均 优待金398元(不含定期抚恤金),义务兵家属优待3601户.户均487元;伤残军人优 待446户, 复员军人优待356户,优待面分别为76%和21% 。1992年,全市农村优 待4426户,优待金18.33万元,其中烈属优待425户,户均384元(不含定期抚恤金), 其定期抚恤金比1988年平均提高70%,优待金只减少3. 5%,义务兵家属优待2150 户,户均615元,比1988年提高33%。在乡伤残军人优待469户,优待面占86%,比 1988年增加10%。 在乡复员军人优待1221户, 优待面占80%, 比1988年增加59% 1991年, 肥城县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了《肥城县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 规定》,除规定农村优待以乡镇统筹,保证按时兑现外,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 兵家属的优待实行全县统筹的办法。1991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600户.统筹优 待金18. 45万元,户均300多元. 1992年,全市城镇义务优待572户,统筹优待金 17. 16万元, 户均300元。以法规形式实行优待统筹,保证了优抚政策的落实。 (张国桓阴元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