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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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10日市政府批准实施了《新泰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在生育政
策、奖励政策、惩罚政策、依法行政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生育政策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实行《准生证》制度,
持有《准生证》的夫妻方可怀孕生育。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经本
人申请,报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给《一孩准生证》;符合二胎生育规定
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上一级
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二胎准生证》。
奖励政策 对实行晚婚、晚育和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按《条例》
规定,给予优待。《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
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对实行
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工。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
不再生育的夫妻,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
于5元; 夫妻均为农业人口的,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60元。国家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从小学到高中免缴学费。城镇分配住房、
农村划分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只
要一个孩子,并采取节育措施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并从领取独生子女证
之月起, 每月加发一倍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连续3年完成人口计划、贡献突出
的乡镇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由市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晋升工资。
惩罚政策 实行“离职审计、 追踪奖惩”和“一票否决”制度,对完不成
人口计划的乡镇办事处实行“一票否决”,追究其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
划生育部门负责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完不成人口计划的村委会主
任给予警告处分, 罚全年工资的20%;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人口计划的,提请村民
大会讨论并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免职后不享受退休待遇。对完不成人口计划的
居委会主任,不是国家干部的,按上款办法予以处罚;是国家干部的,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出现强生、超生的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领
导要写出检查,并追究其责任。
依法行政 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由市、乡两级计划生育
部门按征收范围征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要签发《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
实行市统一印发的《计划外生育费收据》。无生育证生育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
位的公职人员, 符合农转非或分配住房条件的,3年内不予安排,对有意躲避,
经教育逾期不归者,按自行离职处理;对超生的民办教师、合同工、临时工由用
人单位一律辞退,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不再录用;对超生二胎及以上的个
体经商户,工商部门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伪造计划生育证明,擅自进行胎儿
性别鉴定,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器或做假结扎手术,贪污、挪用、挥霍计划外生
育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