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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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略)
第二章 土地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境内的国有荒山、荒地、河滩等后备资源,实行统一
规划、综合开发利用。使用新开发的土地须由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备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发
利用。
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开发, 要严格按照[1987]国土(建)字128号国家
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综合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合理开发
利用城镇土地。
第八条 土地开发利用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
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开展
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和开发适应性评价工作,并会同计划等部门,编制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同时,负责土地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查、监督、验收及新开发
土地的统计、登记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发土地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对计划开发的土地进行现场勘测、规划、编制开发实施方案。
(二)由开发单位或个人,按审批权限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开发申请。
(三)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开发申请后,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会商,予以批准。
审批权限。开发后新增使用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批;100
亩以上的由乡镇土地管理所签署意见,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开发。
(四)开发工程完工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登
记注册。
第十条 土地开发利用的组织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集体组织,会战开发,然后承包经营。
(二)统一规划,承包开发,承包经营。
(三)规模开发,新增的土地面积集体统一使用。
(四)联合开发,联村会战,利用农建工、义务工组织开发,开发后的土地
权属不变,村与村之间,以工换工或以资代劳。
(五)成立土地开发专业队或土地开发公司,实行集团专营开发,在本单位
或跨区承包开发,开发的土地有偿交给原单位使用,也可自行承包经营。
第十一条 坚持季节性开发和常年性开发相结合,新开发的土地要及时安排
使用,不准荒芜。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利用要严格掌握标准质量,防止水土流失,具体质量标
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
(一)土地开发的安全管理
1、山区营林路的设计、修筑,参照交通安全行车的有关规定进行。
2、 采用爆破法开发土地的,对所需爆炸物品的保管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安
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开发经费的管理
1、根据多方筹集资金的原则,土地开发所需经费主要有如下几种来源:
(1)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2)粮菜保护开发基金;
(3)依法征收的土地荒芜费;
(4)土地损失补偿费;
(5)各类违法占地罚款的60%;
(6)乡、村集体及农民自筹的土地开发基金;
(7)用地单位提供的复垦、造地费;
(8)国家提供的贷款、周转金和扶持基金。
2、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编制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
3、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开发计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土地开发补助
资金。
4、 农发基金领导小组每年对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挪做他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土地开发保护
第十四条 谁开发,谁受益。承包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满,允许继承和转
让。
有开发任务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取农建工、义务工或以资代劳的
办法开发土地。在乡、镇范围内土地开发用工允许统筹调配使用,允许承包户雇
工开发。
在不影响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零星开发,"荒随地走、谁开谁有"。
第十五条 国家对开发土地所需资金、物资、机械等优先提供。
对列入计划经批复立项开发的土地, 新增使用面积100亩以上的,由市土地
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村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开发利用的耕地,三年内不交定购任务,并免征农业税;从
事林果业、养殖业生产的,从有收益年起,三年内可免征农、林特产税。
第十七条 设立土地开发单项奖,对在土地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着"谁占用,谁开发"的原则,用地单位必须履行开发义务。
(一)凡非农业建设用地,征地单位要履行造地义务。当地有荒地的要负责
按占地数量落实开发任务, 无土地资源开发的单位,每亩耕地交纳500~2500元
土地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开发。
(二)占用新开发土地的要加收土地开发补偿费。
(三)凡有土地开发任务的单位完不成开发计划,不予批准下年度宅基地用
地计划及非农业建设用地申请。
(四)鼓励城镇、村进行改造,提倡城市建筑高层化、农村住宅楼房化,严
格控制占用耕地;提倡旧村搬迁、上山上岭,腾出好地种菜种粮。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随意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的,每亩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列入年度计划,未能完成开发任务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擅自开发河滩影响行洪的,每亩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开发未利用,继续荒芜的,按《新泰市征收土地荒芜费暂行办法》征
收土地荒芜费。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亩200元以下罚款。
(六) 开发后不履行登记手续,并对新增土地面积隐瞒不报的,每亩处1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审报登记。
(七)阻挠土地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
(八)破坏土地开发工作或开发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谁开发、谁保护"和"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加强
对新开发土地的保护。
(一)严禁乱取土、挖沙、破坏耕地,严禁挖刨堰边植被,严禁撬石扒蝎破
坏堰坝,对有破坏土地行为的人,处50~100元罚款,并责令修复。
(二)加固防洪设施,保证排水渠道畅道,防止涝灾和工程塌损。
(三)建立土地升级制度,培肥地力,精耕细作,改土治水,改善生产条件,
逐步提高新开发土地的生产率,对使土地升级的经营者进行奖励,并在土地调整
时,由集体付给相应投资,禁止掠夺性经营和土地撂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发技术工作人员要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探索土地开发的新路子,搞好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可行性和适宜性调查研究以
及总体利用模式研究,为全面开发土地、科学利用土地提供经验。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在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略)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

新泰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新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

序言(略)
一、现状分析(略)
二、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略)
三、发展方向
根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并考虑到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的产业、资源、科技构成及特点,重点加强:
①电子信息技术
②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品
③生物工程技术
④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⑤能源科学和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⑥能产生高效益和出口创汇的其它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
⑦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四、发展目标和规划
开发区的建设要坚持长远规划、分期实施、开发一片、投产一批、此片收益、
下批开发的原则。利用政策和经济杠杆,鼓励公开竞争,采取经济合作与科技合
作并举、民间合作与官方合作并举、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并举的方针,建立起一
种多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高新技术的生成并迅速产业化的发展格局。经过十
年的努力,把开发区建成一个具有我市产业特色并兼有强大辐射和带动能力的核
心区域。
(一)区内规划
开发区建在市区西部,东起博徐路,西到西周河以西,南临济新路,北止新
安路。总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开发区内设五个功能小区:
工业生产区、商业贸易区、教育文化区、生活居住区和管理科研区。面积分别为:
工业生产区1.5平方公里, 商业贸易区0.4平方公里,生活居住区0.3平方公里,
教育文化区0.1平方公里,管理科研区0.2平方公里,其它0.5平方公里。
按产业类别在工业生产区内设:
电子信息区(0.15公里)
机电一体化区(0.6公里)
生物工程区(0.15公里)
新材料区(0.15公里)
能源区(0.15公里)
科工贸一体化区(0.3公里)。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开发区的建设,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是起步阶段,即1992年。主要任务是完成起步区内的"五通一平",即洪
水、排污、供电、道路、通讯、场地平整。争取三到六个企业进入开发区,并认
定一小批高新技术企业,使开发区的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二是奠基阶段,从1993年到1994年,开发0.4平方公里。主要任务是:
1、 开发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和具备高新技术资格的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企
业15家,使进区企业达到50家,职工人数3600人,专业技术人员1000人。实现技
工贸总收入1.5亿元,利税0.25亿元,创汇和节汇产品产值占25%。
2、完成"六通一平",健全服务体系,建成3000平方米的高创服务中心大楼,
为开发区内外的企业提供信息、筛选项目、筹集资金、试验场所、人才培训与引
进、企业认定等综合性服务。
3、 积极争取国内外更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利用外资项目进区,使其在优化
的环境中得到培养和生长,并尽快商品化。同时做好先进工艺装备的引进、消化
和创新,提高开发区的生产技术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及经营管理能力。
4、 大力吸引外资举办各项社会事业,为完成第三阶段的各项任务建立可靠
的资金保障。
第三是大发展阶段, 从1995年到1998年,共四年时间,开发1.2平方公里,
进区企业150家,使开发区内职工人数达到1500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500
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0亿元,利税1.8亿元,创汇和节汇产品产值占30%。
第四是完善阶段, 从1999年到2000年,共两年时间,建成2平方公里,区内
建成企业200家,实现技工贸总收入40亿元,实现利税3.6亿元,出口创汇和替代
进口产品产值占35%。完成各功能小区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孵化"功能。
在全市各项经济总量指标中开发区均占有相当份额。
上述规划阶段目标是:
1、到2000年建设范围:2平方公里
其中:"八五"期间0.7平方公里
"九五"期间1.3平方公里
2、建设项目:200项
其中:"八五"期间80项
"九五"期间120项
3、资金投入:16亿元
其中:基础设施投入7.5亿元
项目建设投入8.5亿元
"八五"期间6亿元
"九五"期间10亿元
4、技工贸总收入40亿元
利税3.6亿元
创汇和节汇产品产值占35%
5、重点开发的"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技术"、"
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及产品所创产值分别为:33%、33%、8.5%、17%、8.5%。
五、主要措施
1、 发挥舆论宣传的先导作用,通过各种宣传媒体,使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
认识开发区、关心开发区、支持开发区,形成全党全民积极参与开发区建设的良
好氛围。
2、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新泰实际,制定配
套完善的政策措施,为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 成立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
负责同志任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的组织、协调和决策事宜。设立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同级政府赋予的审批管理职能,
全权处理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的行政工作。
4、 成立开发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和有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论证、咨询;并由其中部分有
关专家为主组成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进区企业及产品的论证、鉴定事宜。
5、 将开发区的建设纳入新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开发区建设
计划,使开发区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同步、协调地发展。
6、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体系,通过财政拨款、吸收外资、银行贷款、
自我积累等方式,筹集开发区建设所需的资金,为开发区的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
保障。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共新泰市委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好突出工业的方针,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
制定以下规定。
一、企业实行考核定级
根据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状况,采取效益评价、合成计分、考核定级的办法,
将工业企业划为甲A级、甲B级、乙级企业三个类别。
(一)考核的主要经济指标
考核指标主要以反映企业发展后劲的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企业经营规模的
销售收入、反映企业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利税总额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三项考核指
标按照市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基数为准。
(二)考核办法。采取评分的办法,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率、销售收入、
利税总额三项指标,按当年实际完成情况实行得分制考核。
1、 资产保值增值。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当年审定指标得60分,每增减一个
百分点,加减1分。
2、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得60分,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得50
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
3、实现利润和上交税金:达到100万元得60分,50万元(含)以上得50分,
20万元(含)以上得40分,20万元以下为零分,100万元以上每增加30万元加1分。
(三) 合成计分。按资产保值增值率0.3、销售收入0.4、实现利税0.3为权
数,将三项指标的得分乘以权数,计算每个企业的总分。然后考虑以下各项附加
因素,统计各企业评价总得分。
1、由2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以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的合成考核
指标为准计分;身兼2个或2个以上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其考核指标以合成指标
数为准进行计分。
2、 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20%的;或8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
长25%的加5分。
3、 年生产性投入(按实际财务支出计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加5分;2000
~3000万元的加3分;1000~2000万元的加2分。
4、在全市企业管理大检查中,获得前五名的加3分,后五名减3分。
5、获得国家权威部门ISO9000系列认证标准或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加10分。
6、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各加5分、3分。
7、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星火示范企业"称号加3分,获得泰安市
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加2分,获得国家新产品奖加3分。
8、 出现产品质量被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抽检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发生一
次减3分;被省、地质量监督部门抽检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发生一次减2分。被
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抽检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发生一次减1分。
9、发生一次责任安全事故的减5分。
10、"三废"(废水、废气、废物)治理不达标的减3分。
11、出现浪费能源问题,被市及市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超耗加价(年终)的减
2分;被市及市以上能源检测部门抽检监测(年终)不合格的,每有一项减1分。
(四) 考核汇总。三项考核指标得分乘以权数后的总分,加上附加得分,进
行汇总。
(五)级别界定。企业分级评定实行考核定级,不搞终身制,每年进行一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前八名为甲A级,九到十六名为甲B级企业,其他企业为乙级企
业。原隶属关系不变,甲级企业由经委重点调度,乡镇企业进入甲级队的,其经
营者的经济待遇参照本文件及市政府[1996]44号文件,由各乡镇办事处掌握,
其它待遇按本文件执行。
二、政治待遇
1、 考核依据。按年度经济目标进行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的享受以下政治
待遇。
2、级别设定
①正局级待遇。 进入甲A级企业的法人代表享受正局级待遇;连续三年进入
甲A级的企业,级别固定。
②副局级待遇。 进入甲B级的企业法人代表享受副局级待遇;连续三年进入
甲B级的企业,级别固定。连续四年进入甲B级的企业享受正局级待遇,连续六年
进入甲B级的企业,级别固定。
3、 考核措施:对企业经营者的政治待遇实行动态考核,每年一次排名,凡
名次下降档次的,不再享受原档次的政治待遇,凡上升到新一档次的,公布新档
次的政治待遇。
三、经营者年薪制
企业级别评定以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是:
1、年薪基数的确定。甲级、乙级企业法人代表的年薪基数为:甲A级企业年
薪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 甲B级企业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2
倍, 乙级企业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当年通算出现亏损者,企业
经营者的年薪不得突破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平均数。
2、 企业经营者年薪基数确定后, 根据三项指标当年完成情况按照市政府
[1996]44号文件进行奖罚。
3、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收入可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大小,按经营者年
薪的60%~80%发放,由各企业法人代表具体确定。
4、进入甲A级的企业职工年收入执行最高工资档次。
5、 实行年薪制后,企业经营者(包括厂级副职)现行的标准工资、奖金、
津贴等一切收入全部记入档案,今后有国家调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档案工资;
企业经营者除市以上规定的特别奖励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在本企业获取任何报
酬。
6、 年薪收支方式。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按确定数额由企业每半年一次上交
经委专户储存,每月只发生活费,年底按考核一次性兑现。生活费的发放,甲级
企业为每月300元,乙级企业为每月200元。经组织研究,批准离任且经审计与所
定级别名副其实,三项指标不低于同期水平的企业经营者,其经营保证金本息可
以一次提取,自动离岗或被撤职的保证金全部返还给企业转为企业资产。
四、其它激励和约束政策
1、 进入甲级企业的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市政府实行财政贴息制度。根据技
改项目的实际投入,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部分转为国有资本金。
2、 对甲级企业实行增资减债制度,将市财政投入企业的本级财政周转金全
部转为地方国有资本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除50%足额留到财政外,其余的50%全
部返还给企业,转为财政投入企业的地方国有资本金,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3、 固定享受正局级的企业法人代表,终身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企
业一次性买断。
4、 固定享受副局级的企业法人代表,终身享受医疗保险,由企业一次性买
断。
5、配车。车辆在现有企业车辆中调剂,甲A级企业经批准可调配奥迪以上轿
车,甲B级企业可调配桑塔纳轿车,乙级企业配普通桑塔纳以下车型的车辆。
6、 对连续三个月减利或增亏的企业亮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半年内整改效
果不明显的,就地免职,按一般人员安排工作。
7、对违法违纪的经营者,取消上述一切政治经济待遇。
五、领导干部包企业制
1、包企业方式
市委、市府、人大、政协、纪委五大班子一把手及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
副市长8人,包甲A级8户企业。另外,各企业再配一名金融部门一把手及公、检、
法、财政、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一把手,协助开展工作。
2、包企业内容
①督促企业保证全年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实现。
②协调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电力及原材物料。
③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④监督企业外部环境。除国家规定正常税费外,凡各部门到企业收取、报销
各类费用,都必须经包企业领导人审核后,再找法人代表办理。
⑤协助做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⑥参加厂长(经理)办公会,一并研究企业内各项重大决策事务。
3、考核奖惩
按经营目标定奖惩,完成年度目标,奖励部门包企业者每人2000元,完不成
年度目标,一并受罚,从部门包企业人员工资中每人扣罚1000元交到所包企业。
六、企业后备人才培训制
1、 培训计划:为加快企业后备人才培养,造就一支素质过硬、后继有人的
企业经营者队伍,拟在三年内培训60名企业后备人才。
2、选拔标准:正规院校大专以上学历、35岁以下、在企业任中层干部2年以
上者可报名参加。
3、 培训办法:先到高等经济类院校学习专业一年,经考试合格后,再送到
大企业实习三个月,并写出书面论文,考核合格后上岗。
4、使用办法: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职务。
七、对经济主管部门的考核
经济工作部门及涉经部门都按年度目标进行严格的审计考核。合格单位可以
参加市委、市府各种荣誉活动的评选;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任何荣誉活动的评选,
并亮黄牌警告;严重不合格者给予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等处分。
八、本意见是市政府[1996]44号文的补充和完善,本文未涉及对企业和其
他经营者奖惩的按44号文件执行。
市委、市府在此以前出台的关于工业企业的各项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以本
意见为准。本意见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新泰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村提留、乡(含镇、办事
处、下同)统筹费用和劳务工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
理条例》、《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省、市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属社区内全体农民所有,其使用情况农民有权监
督。
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由村民委员会按《条例》规定下达,即:户
口在农村,年满18岁至55岁的男性劳力,年满18岁至45岁的女性劳力,除按国家
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者外,每人每年负担5至10个义务工和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
需增加工日时,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劳动积累工可
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村民委员会对村提留和义务工、劳动积
累工,乡人民政府对乡统筹费具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党政机关、团体均无权使用。
第三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用于本村和本乡民办事业或民办公助事业,
不得挪做他用。
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设、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
主要用于本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以上统一组织的农田水利建设,应贯彻谁
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需非受益区劳力支援时,应采取以工换工的办法,签订
合同,按期兑现。
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除本人自愿外,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第四条 全市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主
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制定涉及农民负担的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对村集体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
(五)对违反《条例》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会同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或向市
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六)参与处理有关农民负担的纠纷案件。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
第五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数提取。提取比例以村为
单位严格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村提留的提取和使用,由村民委员会
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年预算方案,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
会议讨论通过。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年度预算方案,
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土地承包费抵顶村提留、乡统筹费,严禁跨年度预收土地承包费。
第七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农民人均负担
额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做到定项审批。
第八条 全面推行农民负担卡制度,做到每户一卡。农民负担监督卡全市统
一式样、统一印制,各乡镇经营管理站应将审批项目和提取数额统一填卡发放到
户,到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每年的4月30日。
第九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取。一般于夏收和秋收后分
两次征收,严禁跨年度预收村提留、乡统筹费。经济条件好的村、乡也可在夏收
后一次性征收。征收时应将征收数额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开具发票。农户对
负担5%以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不得拒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监督卡项目以外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第十条 "三提、五统"的收取,一般以现金计收,未经农民同意不得强行以
物抵款,更不得派用公安干警参与提留和统筹费的收取。不得在收购农副产品时
代扣代缴村提留、乡统筹费。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要使用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印
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士家属、荣军家属、伤残
军人、带病回乡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及特殊困难户,经村民会
议讨论评定,村集体提留可给予减免。对尚未解决温饱的户,免除全部村提留、
乡统筹费。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村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
兴办集体企业等。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
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其中管理费应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内,公积金、公益金中各项费用
的使用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村提留的使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
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并允许村民查账。重大开支项目、村和村民小组干部
误工补助、奖金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 乡统筹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教育(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
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
和范围的确定,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须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
单位不得摊派。
第二十条 组织农民参加保险,应坚持自愿,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禁非法对农民罚款和没收财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
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
信息、整网等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
制性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
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
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
(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成绩显
著的;
(三)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
贡献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
承担劳务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复议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市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
各种摊派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增加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乡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
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
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按新政办发[1993]63号《关于市政府
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新泰市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强化土地资产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
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
地使用者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
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辖区内,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有偿使用方
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租赁制。
其范围:
(一)工业、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原使用的划拨土地;
(二)企业改制改组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合同规定用途的;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房改又上市交易的;
(五)办公、住宅等原划拨的国有土地改为商住或经营性用地的;
(六)违法占地、非法交易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租赁或改变用途以及未经批准用于经
营性建设的;
(八)按政策规定应当租赁的。
第四条 下列用地暂不列为土地租赁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设施、财政拨款单位的办公用地(不包括
上述单位的经营性用地);
(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用地(不包括其经营性用地);
(三)居民的宅基地(不包括商住一体经营性用地);
(四)按政策规定不应当租赁的。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标准,应以省级批准验收的基准地价为依据,
其租金标准应不少于全额地价40%的比例进行折算后加年利息; 或以房地产出租
的整体价格,按比例征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原合同规定用途的,
参照不同用途的评估标准,征收其差额部分。目前本着低费起步逐步规范的原则
进行征收。
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上次租金标
准的30%。
第六条 对违法占地的加倍征收土地租金;对非法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租金,
实行双方重复征收。直至依法补办手续后,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第七条 将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在未缴土地出让金前,由开发企业
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年限不超过5
年;有营业期限的企业,不超过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长期租赁年限不得超
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一般情况下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
第九条 凡使用国有土地6个月以上的, 土地使用者必须与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按
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
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转租、转让或抵押,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
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或分租给第二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属原承
租人拥有,承租人与第二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二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土
地租金仍由原承租人缴纳,或按承租人与第二人的合同约定由第二人缴纳。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二人,承
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二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在更名前土地租金由
原承租人缴纳。
在租赁使用年期内,所承租的土地如实行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
土地办理了出让手续后租赁关系终止。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
年限届满前不予收回,如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
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已申请续期但未获
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承租人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30日内不拆除,视为放弃。
承租人未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私自转让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
租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追
溯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单位和面积测算、租金核定、租赁合同签订由市
土地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以上单位的土地租金征收由市土地资产管
理部门具体负责,在各乡镇(处)辖区内集体、个体使用的国有(集体)土地租
金由各乡镇(处)国土资源管理所代市土地资产管理部门征收。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属市政府财政收入。收取时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
票据,租金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四条 土地租金应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时间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
应缴额的3‰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承租人拒签土地租赁合同、拒缴土地租金的,由土地资产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签订和缴纳;逾期不签租赁合同、不缴租金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
权。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阻挠、 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七条 土地租金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
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每年征收一次。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租金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