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基层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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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各乡镇办事处配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 随后建立了法律服务所。
1990年、1991年,分两批在各乡镇办事处建立了司法所,司法所领导法律服务所,
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93年,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实行分离,法律服务
所直接归市司法局管理,并按照"两不四自"(不占编制、不要经费,自收自支、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要求,逐步发展起来。至2000年,全市27个
乡镇办事处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54人,27个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服务人员100人。
司法所建立后, 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参谋、管理、宣传、服务、预防"5项职
能。 至2000年,共向乡镇政府提司法建议5000条,被采纳的占71.5%,代乡镇政
府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810件,参与制定普法规划939个,进行法制宣传
8000多场次, 抓依法治村、治厂、治校等点1013个,代乡镇政府处理民间纠纷5
万件,防止"民转刑"案件275件,避免非正常死亡312人。
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和经济代理、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
律文书、审查修订合同、担任法律顾问、调解经济纠纷、协助办理公证、进行法
制宣传。 至2000年, 共为乡镇政府、行政村、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累计达
2400余家,代理民事、经济案件3200件,解答法律咨询20万人次,代写法律事务
文书28000份,审查修订合同129254份,调解纠纷52862起。通过开展各项业务,
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8亿元。
1998年12月, 成立市"148"协调指挥中心和市法律援助中心, 开通了两部"
148"法律服务专线。随后,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也相继开通了"148"值班电话,
形成了全市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法律服务网络。"148"法律服务专线,是集"普
法、 服务、 协调、 沟通"为一体的服务专线。至2000年底,专线共接咨询电话
8371个,接待群众来访4495人次,提供上门服务584件,分流到有关部门处理955
件,减少纠纷719件,减少上访402件,避免损失1260万元。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各
类法律援助案件65件,较好地维护了老弱病残等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