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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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执行庭主要任务是执行部分疑难案件,并协助法庭执行,还肩负着
提押人犯、开庭值庭、枪支和服装管理等行政事务。1992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国法院系统执行大会战的布署, 以80%的审判干部投入执行大会战。一个
月的时间,结案460件,收回款518.9万元。这一时期,共执行各类案件1363件、
标的额923.8万元。 1993年,审执分立改革初步在院机关展开。1994年,各中心
法庭设立执行组,各法庭配备1名兼职执行员,并在工商局、公证处设立执行室,
专门负责公证案件和仲裁案件的执行。1996年,市法院组织参加中院集中执行会
战。 1997年,行政非诉案件由行政庭审查后,转执行庭执行,当年执结案件434
件,执行标的额140余万元。2000年3月,市法院成立执行局,统一负责全院生效
法律文书及行政、仲裁、公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法庭不再执行案件。同
时,专门设立了执行大厅,实行大厅谈话执行制度,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公开执
行,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