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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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89年,市法院审判监督职能主要由信访科和刑二庭承担,信访科主
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期间,共调处简易纠纷1566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7186
件(次) 。审结各类申诉案件323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76件,占54.6%;改判的
147件,占45.4%。为完善告诉申诉职能,加强审判监督,1988年,增设告诉申诉
审判庭,其主要责任是依法受理审查应当由市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经济、
行政案件的告诉,审查处理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1990~1996
年,审判监督庭成立,这一时期不断加强信访接待力量,完善立案规则。并实行
院长接访日制度,群众来信来访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立案,不符合收案条件的,
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共接待来信来访5484人次,均做到人人有答复,件件有
结果。总计立案2901件,审结各类申诉案件90件,其中刑事28件,民事49件,经
济13件, 全部案件中维持原判的23件,占25%。1997~2000年,是审判监督职能
充分发挥完善时期。 1997年1月,新泰市法院在泰安市率先成立了审判监督庭,
专门负责案件再审、案件评查和案件回访等工作,对全院审结、执结的案件实施
监督,建立起案件再审操作规程、重点案件督办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案件评查
制度、回访当事人制度、司法赔偿制度、有问题案件通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