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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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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以来,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理
案件, 规范刑事审判活动。1996年3月17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颁布实施之后, 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变"纠问式"为法官居中裁判的"控
辩式", 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原来27处人民法庭审理的刑事自诉案
件收归刑庭统一立案、 审理。9月24日,泰安市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现场会在新泰
市法院召开,会议观摩了该院的开庭审理,当庭举证、质证,当庭宣判。1997年
10月1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实施, 市法院积极贯彻执行新刑法。
1999年4月19日,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观摩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对刑事审判工作的
规范化、公开化给予高度评价。2000年,市法院选任了1名刑事审判庭审判长、3
名独任审判员, 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除3类案件(在押犯判缓、管、
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无罪的或部分无罪的)需向审判委员会汇
报外,其他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权签发裁判文书。
15年间, 共审结刑事案件2948件,判处人犯3869人。在判处全部人犯中,5
年以上有期徒刑405人, 占10.5%,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
事处分的轻刑犯罪占89.5%。 在全部刑事案件中, 属7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有
1965件,占总数的67%;人犯2579人,占总数的67%。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393件,
判处人犯38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0人,占总数的12%;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和免刑事处分的347人,占总数的88%。在经济犯罪中,有国家
干部30人。